立法會十九題:業主向不適切居所租戶收取電費及水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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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小麗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調查報告顯示,逾八成居於不適切居所(包括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籠屋、床位、板間房或天台屋)的租戶在業主沒有為他們安裝獨立水電錶的情況下,遭業主濫收水電費。受訪的租戶向業主繳交的水電費中位數分別為每立方米12元及每度電1.5元,均高於用水和電力用量累進式收費機制下的最高收費率。調查結果又顯示,用水和能源的高開支對該等租戶生活的各方面(包括身心健康及兒童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統計處會否盡快在定期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加入搜集不適切居所租戶每月的水電費開支及其分別佔總開支的百分比的有關數據;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兩間電力公司(兩電)制訂的《供電則例》訂明,客戶未獲得電力公司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取自電力公司的電力轉售予第三者,否則電力公司可停止向有關客戶供電,是否知悉兩電會否調查客戶在未經其同意下向不適切居所租戶轉售電力圖利的情況,並按《供電則例》採取跟進行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立法就該等行為訂定罰則;如會立法,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水務設施規例》(第102章,附屬法例A)第47條訂明,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不得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政府會否修訂法例提高違反該條文的罰則;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會否立法規定(i)不適切居所的業主必須為其租戶安裝獨立的水電錶,或(ii)該等租戶只要持有住址證明而無須取得其業主同意,便可自行向水務署和電力公司申請安裝獨立水電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在第(四)項所述法例訂立前,政府會否推行臨時措施,以確保不適切居所租戶不會被業主濫收水電費;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按照《管制計劃協議》,當燃料價條款帳錄得盈餘時,兩電須向客戶提供燃料價折扣予客戶以降低淨電費,但不適切居所租戶往往因並非登記電力客戶而無法受惠於該項折扣,當局會否立法規定兩電須把折扣款項直接發放予電力最終用戶(包括不適切居所租戶);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鑑於兩電曾推出協助基層人士的電費優惠計劃,當局會否在日後與兩電簽訂的新《管制計劃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兩電須為不適切居所租戶實施電費優惠計劃;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當局會否在關愛基金下設立能源開支津貼計劃,向有需要的家庭(包括不適切居所租戶)提供水電費開支津貼,以紓緩該等家庭的經濟壓力;如會,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獲取其他相關決策局及兩間電力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下,我綜合回覆如下:

  在二○一六年,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和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的住宅淨電費最高收費率分別為每度電2.01元及1.849元,較問題指出受訪租戶向業主繳交電費中位數每度1.5元為高。

(一)政府統計處進行「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搜集有關全港勞動人口的就業、失業及就業不足情況的資料,並須每月盡快發布有關的統計數字。為免影響數據的發布時間,政府統計處認為不適合通過該項統計調查額外搜集水費、電費等住戶開支的資料。
 
(二)根據兩間電力公司與客戶簽署的《供電則例》,除非事先獲得電力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把取自電力公司的電力轉售予第三者。若收到轉售電力及濫收電費舉報,電力公司會跟進及進行調查。若有確實證據證明客戶涉及轉售電力予第三者,電力公司會要求有關客戶停止違反《供電則例》的行為,並會根據《供電則例》採取適切的行動,在警告無效情況下,可考慮基於單位違反《供電則例》,終止供電。但在採取行動前,電力公司亦會考慮截斷供電會否令不適切居所租戶成為最終受害者,得不到電力供應。
 
  《供電則例》是兩間電力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條款,兩間電力公司均為私營機構,通過立法執行這些合約條款並不恰當。
 
(三)《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第47條的條文如下: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不得出售或要約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

(2)第(1)款不適用於向下列的人收回用水費用的內部供水系統用戶:
(a)佔用設有該內部供水系統的處所的人;及
(b)在該處所內使用經由該內部供水系統供水的人。」

  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51條,任何人違反第47條作出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現時為一萬元。政府現時沒有計劃修訂有關罰則。然而,按第47(2)條,業主可向租戶收取在其處所內部供水系統供應給租戶的用水費用。該等費用除水費外,亦可包括其他相關費用,例如業主用作維修保養內部供水系統的費用等。業主與租戶可透過租住合約的條款釐定相關費用。

(四)在電力供應方面,電力公司為用戶安裝獨立電錶,必須要得到業主及大廈管理人同意,而單位必須要符合有關的先決條件及安全標準,例如單位設有獨立門戶,以及獨立電力裝置及其他設施能符合《電力條例》(第406章)規定的安全標準及電力公司《供電則例》的要求。若租住單位為分間單位,由於原本單位已設有電力裝置及獨立電錶,必須先獲得單位業主同意改動現有的電力裝置,以符合《電力條例》規定的安全標準及《供電則例》的要求,才可安裝獨立電錶。此外,電錶必須接駁至供應大廈電力的上升總線,並且安裝在大廈的公共地方,以便電力公司人員抄讀電錶。因此分間單位租戶在申請安裝獨立電錶前,必須要在大廈公共地方找出安裝電錶的位置,亦要得到大廈管理人同意騰出空間安裝電錶。基於不同的環境限制和安全考慮,強制規定為不適切居所租戶安裝獨立電錶並不可行。

  至於安裝水錶,若有關居所有正式的郵寄地址,確保水務署函件例如通告和水費單等可寄達,住戶便可向水務署申請安裝獨立水錶,水務署於審批申請時會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 該處所是否設有能夠不需經由別人佔用範圍的通道進入,以確保一旦它的內部供水系統出現任何問題時,水務監督便可直接進入進行檢查及其他相關職務;
  • 該處所是否設有妥善的排水系統,以確保它不會因內部供水系統故障而引致水浸問題;及
  • 該申請是否符合《水務設施條例》要求,例如申請人需要保證承受保管與保養內部供水系統的責任,提交有關該內部供水系統的建議等。
 
  水務署設有既定程序處理水錶的申請,無需另行立法規定。
 
(五)業主與租戶在訂定租約時,應先行協議各項條款,包括租金和其他費用(例如水電費)的水平和計算方法。租約一經訂定後,雙方均須遵守有關條款。就書面租約範圍以外的收費問題,業主與租戶應根據任何已訂的協議,包括口頭承諾,進行溝通及協商。租戶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諮詢服務,該署在業主與租戶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亦可提供調解服務。

  業主向不適切居所租戶收取電費的安排並非單純能源或電力問題,還牽涉到業主與住戶之間的租務安排、樓宇結構等許多問題。立法規管收取電費安排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六)電費每年作調整後,業主會否增加或減少租戶的電費視乎租約的安排,這主要涉及業主與租戶間的合約,政府不宜作出干預。

(七)兩電的電費優惠計劃範圍是兩電各自的商業決定。事實上,兩電已推出不同的優惠計劃協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如長者、殘疾人士等,以減低他們電費的負擔。中電在二○一五及二○一六年推出「全城過電」計劃,將參與用戶所節省的用電,捐贈予有需要的家庭,包括「劏房」租戶等,減輕他們的電費開支。

  政府與兩電商討新的《管制計劃協議》時,會考慮可否為有需要的用戶提供進一步協助。

(八)關愛基金(基金)過去曾收到向劏房住戶提供能源補貼的建議,而基金專責小組亦曾就有關建議作出討論,其中有委員關注到這類津貼或會刺激相關業主提高能源收費,最終令相關住戶未能受惠。基金會繼續考慮公眾和持份者的意見,推出新援助項目,支援弱勢社群和基層家庭。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