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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法律專業保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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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二月五日,時任財政司司長在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中表示,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已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法庭裁定梁國雄、姚松炎、劉小麗和羅冠聰四名立法會議員作出的立法會誓言無效(及頒令有關立法會議席懸空);在此情況下,按照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在法庭作最終判決前,公職人員包括他本人不會回應該四名議員的問題和意見。當局其後於十二月十四日表示,上述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密權)保護,在目前情況下不適宜披露該法律意見的內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基於公眾利益(例如公眾知情權)的考慮,放棄保密權以公開上述法律意見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基於甚麼原因或理據,建議公職人員在法庭尚未裁定該四名議員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時,便不回應他們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及

(二)有否評估政府按該法律意見行事會否抵觸《基本法》的下述規定:第六十四條所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以及第七十三條所載「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答覆:

主席: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正如政府早前給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有關要求的回覆中指出,政府在對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作出仔細謹慎的考慮後,不認為在目前情況下適宜披露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法律意見內容。政府作上述決定時,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郭榮鏗議員提及的公眾利益考慮。因此,我們未能同意公開有關法律意見的內容的要求。

  政府同意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政府有責任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立法會擁有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的職權。然而,正如政府於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十六日期間,分別向立法會主席及相關議員去信指出,政府的一貫立場是,公職人員出席立法會或其委員會會議時,只會回應已依法妥為宣誓的議員的問題和意見。但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並保持立法會運作順暢,以符合公共利益,在完全不影響政府立場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政府官員將回應所有議員及聲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人的問題和意見。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