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被裁定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歡迎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一月十日)裁定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該發送人)沒有遵循通訊辦就其發送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的商業電子訊息而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的三項控罪成立。裁判法院就該發送人所觸犯的罪行,向其施加罰款七千五百元。此外,裁判法院亦命令該發送人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繳付合共六萬元的調查費用及開支。
   
  通訊辦發言人表示:「我們接獲市民舉報,指該發送人涉嫌發送沒有包含其姓名或地址的商業傳真訊息,以推廣其設計及裝修服務。我們亦收到舉報,指該發送人在收訊人向他發出取消接收要求後,繼續向收訊人發送傳真訊息;或指該發送人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的線路已停用,收訊人因而不能向該發送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
   
  「經調查後,我們於二○一五年十月根據《條例》第38條向該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發送違反《條例》的傳真訊息。然而,我們繼續收到有關該發送人發送商業傳真訊息的舉報,顯示該發送人沒有遵循執行通知,因此我們起訴該發送人違反《條例》第39條。」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遵循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其中包括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遵照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記於相關《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根據《條例》第38條,任何人違反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或已違反該等規則而違反的情況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則通訊局可向該人送達執行通知以指示他糾正該違反事項。根據《條例》第39條,任何人違反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十萬元;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根據《條例》第43條,法院可命令任何因通訊局進行的調查而被檢控,並被裁定干犯《條例》第39條的人,向通訊局繳付該項調查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

  通訊辦發言人強調:「我們特此提醒所有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必須遵循《條例》的規定。通訊辦會繼續調查懷疑違反《條例》的個案,並致力對違反《條例》的發送人採取迅速的執法行動。」
 
2017年1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