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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溴環十二烷將被納入《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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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向立法會提交《2016年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1)令》(《修訂令》)。《修訂令》旨在修訂《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條例》),將六溴環十二烷納入《條例》附表1,以加強對公眾和環境的保護,減免因暴露於這化學品之中而可能出現的健康和污染問題。

  根據《條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學品均會受許可證制度所監管。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表示:「將六溴環十二烷納入《條例》管制的目的,是使香港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就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作的有關修訂。」

  《公約》是國際公約,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締約方在實施該《公約》時會採取措施,限制這些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選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製造或使用,並削減或最終消除這些污染物。由於《公約》的修訂項目於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政府須相應修訂《條例》的附表,將六溴環十二烷納入其中。

  六溴環十二烷於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受《條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六溴環十二烷,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