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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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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九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會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訂定措施加強保障債權人、精簡清盤程序、和使清盤程序更完備健全,以改進香港的公司清盤制度,使其更為現代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有助我們的公司清盤制度更緊貼國際最新發展,並加強投資者和債權人信心,優化香港的營商環境。」

  為實施《修訂條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訂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為《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發言人補充:「破產管理署已進行多項準備工作,包括向公眾推廣的宣傳工作,例如更新其網頁和刊物,並向從業員發出通知及介紹有關事宜,以確保《修訂條例》能順利實施。」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修訂條例的資料,可瀏覽破產管理署網頁(www.oro.gov.hk)。
 
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