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入境處協助調查以不法手段取得單程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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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多年以來,大陸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而單程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批,以及單程證的簽發全由大陸部門掌控。另一方面,早前有傳媒揭發有大陸官員濫用職權,以每張售價為150萬至200萬港元販賣單程證。有市民指出,大陸部門審批單程證申請的程序等同黑箱作業,令人擔心有大陸居民透過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單程證來港定居。該等市民認為單程證申請審批程序應更嚴謹,以杜絕來自大陸的假移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儘管當局早前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過往大陸部門提供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個案資料並無涉及大陸官員販賣單程證,但基於上述報道,政府會否設立獨立機制,查核大陸部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確無誤;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如何避免令市民感到香港政府對大陸部門提供的資料只會照單全收;

(二)有否研究在現有單程證申請審批程序中加入香港政府查核有關資料的行政安排,以確保申請人完全符合兩地的法律要求,方可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曾表示,一經發現單程證持有人因提交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而取得批准來港定居,不論涉案人已居港多久,入境處也有權將其遣送離境,而在過去三年有66名單程證持有人,基於該等理由被入境處宣布其香港身份證失效,入境處有否成立專責調查隊伍,不時抽查持單程證來港定居人士的相關資料,並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答覆:

主席:

  現就提問綜合答覆如下:

  《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是內地有關機關製發的證件,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因此,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單程證。

  在內地當局審批單程證的過程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核實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的真偽及申請人報稱與其在港親屬的關係(例如夫妻、親子等)。若發現情況可疑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入境處會通知內地當局,亦會要求申請人呈交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入境處亦會協助內地當局調查涉及以不法手段行為取得單程證的個案。以夫妻團聚類別的單程證申請為例,內地當局會將夫妻關係存疑的申請人及其香港配偶的資料送交入境處,以核查香港居民的身份資料、在香港婚姻登記證明的真偽或其他有關紀錄,入境處會把核查結果通報內地當局跟進。

  每名單程證持有人入境時均必須經入境處在羅湖的特別櫃檯辦理入境手續,並接受入境訊問。如有資料顯示或在訊問過程中有理由懷疑該人士可能使用虛假單程證,管制人員會依法跟進調查。

  除透過入境訊問、市民舉報和其他執法機關通報外,入境處亦會透過不同渠道接收有關情報及搜集證據,調查涉嫌弄虛作假取得單程證的個案。有關個案一經確立,經仔細考慮個案的案情、證據等因素及諮詢律政司後,入境處會向涉案人士作出檢控。無論檢控與否及其結果為何,入境處都有權考慮取消涉案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使涉案人士已獲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境處都可以宣布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無效並將之收回;無論涉案人士在港已居留多久,入境處都有權將其遣送離境。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