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望后石谷已復修堆填區涉不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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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本年四月,有傳媒揭發管理望后石谷已復修堆填區的承辦商在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一月期間,把總氮量濃度超出所領牌照規定上限(超標)逾五成的堆填區滲濾污水排放出海。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經調查後確認該承辦商違規,並已對其施加懲處。今年十月,有報道指該承辦商排放總氮量濃度超標四成的滲濾污水出海(第二次超標事件),但環保署在知情下一直沒有公布事件。另一方面,今年八月及九月持續降雨令該堆填區滲濾污水量增至超過承辦商的處理能力,環保署因而啟動緊急機制,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渠,再由望后石污水處理廠直接處理。環保署於上月表示,已成立專責調查小組,調查承辦商涉嫌不當操作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緊急機制啟動以來,望后石污水處理廠處理來自上述堆填區而未經處理的污水量;該等污水的總氮量濃度有否超標;按一般程序,環保署啟動緊急機制後會否作出公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環境局局長在今年五月表示,環保署已加強抽查和監督該承辦商的工作,為何仍出現第二次超標事件;環境局有否檢討有關工作的成效;及
 
(三)會否公開與該承辦商簽訂的有關合約的內容;將於何時公布專責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會否影響政府日後就同類合約進行招標時給予該承辦商的評分,以及政府日後會否把已復修堆填區的管理工作由外判改為自行負責?
 
答覆:

主席:

  環境局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非常重視有關轄下設施的合約承辦商的管理和監督。就望后石谷已復修堆填區承辦商涉嫌不當操作的事件,環保署早前已成立專責調查小組調查有關事件。調查小組已向環保署署長提交一份初步調查報告並要求該承辦商和相關人士就事件作出解釋和回應。調查小組正在綜合所有資料擬訂最後報告。由於環保署已起訴該承辦商涉嫌違反《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為免影響有關案件,我們會待法庭判決後公布調查結果。

  環保署於事件發生後已即時加強了對該堆填區的抽查和監督工作。環保署已於今年五月全面檢視監察制度及即時引入改善措施,包括增加不定時巡查;設立新污水採樣點以確保樣本的代表性;加強駐廢物處理設施環保署員工的培訓,提升他們的技術知識及警覺性;及安排加裝監察儀器,如閉路電視,以加強對轄下廢物處理設施的運作監察。此外,本署亦進一步加強密切監察該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的排放,並且不時抽取樣本交由政府化驗所作化驗。

  環保署在調查期間發現該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出現故障,不能有效處理污水以達至合約要求。環保署立即指令有關承辦商作出全面檢查和維修。在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恢復全面運作效能前,為確保由該堆填區所產生的滲濾污水得以妥善處理,環保署作出臨時特別安排,將濃度較低的滲濾污水運往渠務署的望后石污水處理廠(渠務署污水處理廠)處理,而濃度較高的滲濾污水則被運往新界西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處理。

  由於今年雨季大量降雨,令滲濾污水的產生量超越可運往上述設施處理的污水量,以致用以在堆填區儲存滲濾污水的儲存缸的水位經常維持在幾近飽滿的狀態。為避免滲濾污水從儲存缸溢出,對附近河道構成污染,環保署批准有關承辦商的要求,在採取了一切可行的措施,而儲存缸仍超出警戒水位的情況下,把滲濾污水緊急排放至公共污水渠,再由渠務署污水處理廠作適當處理。

  隨後,化驗結果證實這些緊急排放至公共污水渠的滲濾污水樣本中的總氮量有超標情況。我們估計在今年五月至十月期間,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在相關緊急情況下,共排放約16 000立方米超過牌照規定總氮量上限的滲濾污水到渠務署污水處理廠處理,而這數量約佔渠務署污水處理廠同期的總處理量少於百分之一。據渠務署就污水水質檢驗結果顯示,其污水處理廠於二○一六年的排放一直合符《水污染管制條例》的牌照條款,而環保署海水監測站所收集的水質數據亦顯示這些緊急排放未有對環境造成影響。以上緊急排放並非直接排放出海,而是經渠務署污水處理廠與區內生活污水一同處理及消毒後,才經深海管道排放出海。由於該類緊急排放不會對環境或市民日常生活有直接影響,加上管道排放口遠離泳灘等敏感水體,故環保署未有作出公布。

  環保署一直密切監察堆填區滲濾污水處理廠的維修工作的進度,以盡量避免緊急排放。在署方的督促下,有關承辦商已完成該廠的第一階段維修工作,並於今年十月中恢復該廠有限度的運作及停止所有緊急排放至公共污水渠。環保署亦繼續責成有關承辦商盡快完成第二階段的整體維修,以恢復該廠的全面運作效能。

  就所有發現有關承辦商在營運該堆填區時違約或違法的行為,環保署正按有關合約和法例處理,包括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它發出傳票提出檢控;以及按合約機制,扣減其營運費。截至今年十二月初,環保署已扣減其營運費逾390萬元。我們將繼續跟進有關承辦商其餘涉嫌違法或違約的行為,並會按相關法例和合約嚴肅處理。有關承辦商在營運該堆填區時的所有違法及違約行為,亦已全面反映在最近一次環保署對其所作的評核報告中。這些評核會直接影響該承辦商投標政府新合約的評分,和其將來獲委聘的機會。

  至於與有關承辦商簽訂的有關合約,基於公眾利益及知情權的考慮下,除涉及承辦商的商業敏感資料外,環保署會予以公開。

  現時環保署未有計劃把已復修堆填區的管理工作由外判改為自行負責,亦沒有足夠人力資源接管這些工作。我們會繼續在現有的合約機制下加強監察,以及加強相關法規管理,確保已復修堆填區的營運和管理水平。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