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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單程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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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單程證目前的名額為每日150個,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已有83萬內地居民持單程證來港定居,而在未來50年估計將有193萬名新移民在港定居,當中大部分來自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入境事務處現時在單程證審批程序中有何角色,以及有否要求內地當局在審批單程證申請時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及語言能力等條件;
   
(二)有否評估政府在不能控制單程證名額及申請資格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制訂配合本港人口特徵的房屋、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政策;及
   
(三)會否向中央提出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以訂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審批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的申請?

答覆:

主席:

  就鄭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因此,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
   
  「單程證」是內地有關機關製發的證件,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單程證」制度的實施,是讓內地居民可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內地當局的審批,有秩序地來港與家人團聚。在這框架內,內地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設立「打分制」,為「單程證」制度訂下公開和具透明度的審批準則,按客觀標準審定申請人的資格及赴港次序,並將審核分數線在網上公布。部分省市公安機關會對個別類別完成審批手續的「單程證」申請人名單進行公示,並讓申請人在網上查閱其申請情況。內地居民只要符合內地當局訂下的審批準則,便可申請來港定居。自回歸以來,透過「單程證」制度來港定居的人士當中,約一半與配偶團聚,一半與父母團聚。
   
  特區政府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協助內地當局確定涉及香港居民資料的真偽及申請人報稱的關係,例如夫妻、子女等。如發現有懷疑個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跟進調查,防止不法分子以弄虛作假的方法騙取「單程證」來港。
   
  至於提問問及入境處有否要求內地當局協助審視申請人的年齡、學歷、語言背景,我必須指出,「單程證」制度並不是輸入人才的入境政策,而是如上述所言讓內地居民有秩序地來港與家人團聚。內地居民只要符合內地當局訂下的審批準則,便可申請來港定居。
   
  現行的各項輸入人才計劃有不同的政策目的,例如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是旨在吸納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才來港工作,以配合香港經濟需要,而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則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及優才來港定居,以加強香港的人力資本、保持香港的競爭力。故此,這些輸入人才政策對申請人資格要求與「單程證」制度有不同的考慮。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已獲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而所獲的薪酬福利須與市場水平相若等。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的申請人須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齡、經濟能力、語文能力、基本學歷等,然後根據有關計分制度累計分數,爭取申請配額。
   
  「單程證」制度和各項輸入人才計劃的對象、目標不同,法律基礎也不一樣,作出比較並無意義。
   
(二)長期以來,政府統計處每二至三年會根據最新的人口發展資料更新人口推算數字,為政府制訂房屋、醫療、教育、社會福利等政策,以及規劃各項公共服務及設施時,提供共同參考基礎。
   
  此外,入境處在羅湖邊境出入境管制站,設有數據搜集機制,搜集所有持「單程證」來港的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特徵。民政事務總署亦在入境處人事登記處九龍分處向申領身份證的抵港未足一年的11歲或以上內地新來港人士,進行統計調查,找出他們的現況及服務需求。兩個統計調查收集的資料結果,包括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經濟活動等,經分析及整理後,會定期以季度報告的形式載列在網頁,並分發給各有關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協助他們在計劃新來港人士服務的時候掌握更多有用的資料。特區政府會為新來港人士提供支援服務(如僱員再培訓局為新來港人士舉辦廣東話課程、勞工處提供全面及免費的就業服務),協助他們適應,早日融入香港社會。
   
(三)《基本法》規定「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內地當局為「單程證」制度訂下公開和具透明度的審批準則。特區政府一向有就社會各界對內地居民來港家庭團聚事宜提出的意見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事實上,內地當局亦因應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就「單程證」制度作出了調整及優化,例如內地當局自二○○一年起,將長期分隔配偶的剩餘名額,撥予分隔時間較短的配偶及其隨行子女,以及近年容許合資格的港人內地「超齡子女」按序申請「單程證」,讓他們來港與親生父母團聚。

  特區政府看不到有提案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理據,亦認為沒有需要和理據要求內地當局考慮改變現行「單程證」制度和審批工作。
   
  特區政府會參考社會各界的意見和顧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繼續就整體「單程證」相關事宜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亦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協助確定個別個案涉及香港居民資料的真偽。
   
  多謝主席。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