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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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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

  消防處現時為有意經營不同類別持牌處所的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發出證明書的服務,但現時這項工作只能由消防處人員執行。為方便營商,並善用市場上的專業人力資源,我們建議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為牌照申請人提供多一項選擇,以完成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

  在這個計劃下,合資格人士可向消防處申請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消防工程師會分為三個類別,分別負責進行風險評估、檢查消防裝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以及檢查通風系統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選用註冊消防工程師提供服務,彈性較大,或能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完成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工作。此外,註冊消防工程師也能提供較靈活的服務,例如進行實地風險評估的時間會較有彈性。這對一些有能力負擔較高營運開支的申請人來說,尤其有吸引力。

  這個計劃既方便營商和善用專業人力資源,亦有助本港消防工程專業的發展。計劃推出之後,消防處仍然會維持現有的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服務,以供牌照申請人選擇。

條例草案的目的

  現行的《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並無訂明除消防處以外任何第三方可進行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審批工作。因此,政府有必要修訂《消防條例》,引入賦權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訂立規例,並作出其他相關修訂。

  政府去年向立法會提交了《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先後舉行五次會議詳細審議草案。最後,法案委員會支持恢復二讀辯論。但由於條例草案最終並未能在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恢復二讀辯論,已經自動失效。

  我現在動議二讀的《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大體上與二○一五年條例草案的內容相同,但納入了其後經政府和法案委員會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這項修訂是規定,與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有關的新規例,除註冊及撤銷註冊的費用外,將會以先審議後訂立,而不是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制訂。

結語

  主席,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獲得立法會及社會普遍支持,二○一五年條例草案亦只是因特殊理由,未能在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完成三讀,而自動失效。我們今次提交二○一六年條例草案,是為了繼續這項立法工作,而草案已經納入先前經法案委員會同意的委員會階段修正案。

  因此,我希望議員能支持二○一六年條例草案,讓條例草案盡早通過。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我們會盡早制訂附屬法例,以制訂計劃的實施細則,使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可以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