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不良營銷手法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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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較早前,一家連鎖式健身中心遭入稟法院申請清盤後結業,令其會員蒙受巨大金錢損失卻追討無門。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指該健身中心以各種高壓及不正當手段推銷會籍和健身課程。此外,該健身中心的臨時清盤人近日向該中心的會員發出短訊,查詢是否同意把其個人資料向潛在買家出售作直銷用途。另一方面,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自今年一月至九月接獲超過一千五百宗有關健身中心的投訴。現時,消委會一般以不具法律效力的調解方式處理各類糾紛。雖然消委會設有消費者訴訟基金,向消費者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協助,以尋求法律上的補償,但有評論指基金的審批過程繁複,而且訴訟程序耗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否接獲關於臨時清盤人意圖出售健身中心會員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政府有否採取措施及時制止該行為,以及有否考慮加強執法,遏止健身中心以不良手法經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採納消委會早前提出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的建議,為消費者及商戶免費提供「先調解,後仲裁」的服務,以加快處理消費糾紛,以及會否賦權消委會加大力度打擊不良的營銷手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美國、澳洲等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檢視現行法例對預繳式消費交易的規管是否足夠,以及有關規管能否有效打擊各種不良的營銷手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律政司,現謹綜合回覆如下:
 
(一)今年七月,一間大型連鎖健身中心倒閉,引起消費者關注。
 
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規定,如商戶並未以書面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訂明資訊並取得書面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不作回應的情況),不可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第三方作直接促銷之用。若資料使用者違反以上規定,而個人資料是為得益(例如獲得金錢回報)而轉移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就問題所述的健身中心的臨時清盤人提出擬出售會員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至今共收到六宗投訴。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該健身中心的臨時清盤人違反以上所述的規定,或投訴人沒有回應公署的查詢,這六宗投訴並不成立。若公署日後接獲有資料使用者於未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的投訴,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規定,公署會處理有關投訴,亦可進行循規審查或調查。
 
遏止健身中心以不良手法經營
 
  海關重點打擊健身中心不良銷售行為,因應一間連鎖健身中心於今年七月停業,海關已適當調動人手加快處理投訴。截至今年十月,海關共接獲一千六百七十宗有關該健身中心涉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和「虛假商品說明」的投訴。海關已聯絡所有投訴人,了解詳情並展開調查,並已採取拘捕行動。海關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就健身業進行合規推廣方面,海關分別於二○一三年、二○一五年及今年七月為健身業界人士舉辦大型研討會,加強業界管理層及前線員工對《商品說明條例》的認識,共有超過六百名業界人士參加。海關另於今年五月及十月與數間大規模健身中心管理層舉行會議,提醒他們的督導責任,並敦促健身中心加強員工培訓和制訂員工守則及指引,以防止前線員工作出不良銷售行為。
 
  公眾教育方面,海關於今年五月為全港十八區區議會議員及其辦事處人員舉辦研討會,讓各界進一步瞭解法例提供的保障,及舉報不良商戶時應注意的事項,以提高轉介投訴的效率。此外,因應部分投訴所稱的內容,海關於今年二月至六月期間,於不同的輕度弱智人士復康中心舉辦六場講座,使有關人士及其家人了解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
 
(二)執法機關和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各司其職,執法機關有權就不良營商手法進行刑事調查。另一方面,消委會則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4條履行職能,包括收集及傳播關於貨品、服務及不動產的資料;接受消費者的投訴;以及鼓勵商業及專業組織制定實務守則等。在履行有關職能時,消委會可根據其收集的資料,點名譴責屢勸不改的不良商戶,從而向消費者發出警示。此舉對不良商戶有一定的阻嚇作用。此外,消委會一直致力調停消費者與商戶的糾紛。事實上,該會接獲的投訴,大部分都能透過調停解決。
 
  根據消委會今年八月發表有關「消費爭議仲裁機制」的研究報告,其有關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的建議,精神在於增加社會在司法途徑以外解決糾紛的方法。政府一直致力提倡和鼓勵透過調解及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目前一些非政府組織和私營界別均有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提供在法院以外解決糾紛的方法。我們會繼續與消委會及律政司探討如何推廣在司法途徑以外解決消費糾紛。
 
(三)預繳式消費合約廣泛應用於不同行業,要規管所有這類合約,對各行各業可能都有深遠影響。我們考慮有關政策的大前提,是要尊重消費者與商戶自由締結的買賣合約。政府必須有充分而合理的理據,才介入雙方締結的合約。
 
  我們知悉美國有個別州分規定健身服務合約年期不得超過三年及合約不可超過某一最高金額。澳洲的新南威爾士州過往除規定健身會籍合約年期最長一年外,年期亦不可以超過中心租約的到期日。但該州為了簡化官僚程序,在去年已廢除了有關規定。我們認為如要限制預繳式消費合約的年期或最高金額,由於涉及直接干預對商戶營運計劃,必須小心處理。
 
  多謝主席。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