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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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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張雲正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按連續合約受僱的僱員如符合下述三項條件,其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疾病津貼:(1)放取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2)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有關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日薪)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政府現時聘用的合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分別而言,各有多少百分比的僱員的合約訂明在放取病假少於連續四天但符合其餘兩項條件的情況下,有關僱員(i)不會獲發疾病津貼、(ii)會獲發相等於其日薪某個百分比的疾病津貼,以及(iii)會獲發全薪疾病津貼;如沒有上述資料,原因為何;

(二)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會否考慮帶頭給予合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優於法例規定的服務條件,即向放取病假少於連續四天但符合其餘兩項條件的僱員發放全薪疾病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修改《僱傭條例》,改善關於疾病津貼的僱員福利;如會,詳情為何,包括會否在本立法年度就此議題進行公眾諮詢;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尹兆堅議員的提問,政府的回應如下:

(一)及(二)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可申請放取連續兩個工作天的全薪病假而無需呈交醫生證明書,如欲放取較長的病假則必須具備醫生證明書。

  至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部門首長有權釐定病假安排;整體而言,其聘用條件不得遜於《僱傭條例》中的規定,亦不得優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在此原則下,部門首長可向放取少於四天連續病假且能夠提供醫生證明書的僱員發放全薪疾病津貼,惟我們沒有收集這方面的資料。

(三)由於僱員因患病或受傷而缺勤未必與工作有關,故在分攤涉及的工資損失時應在僱主與僱員雙方利益間取得適當平衡。目前根據《僱傭條例》,員工如因病連續缺勤至少四天及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獲得疾病津貼,這規定已為僱員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政府一向鼓勵僱主因應本身的業務狀況和承擔能力,給予僱員優於法定的僱傭福利。勞工處暫無計劃對現行條例作出修訂。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