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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道歉法例最終報告及建議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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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發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終報告及建議》(《最終報告》),當中列出二○一六年二月至四月第二輪公眾諮詢收到的回應、督導委員會就這些回應的意見、最終建議及最新的《道歉條例草案》擬稿。

  制訂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藉釐清道歉的法律後果,提倡和鼓勵道歉,促使爭議各方可以達成和解。

  督導委員會在二○一五年六月進行了第一輪公眾諮詢,大部分回應者均支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建議。在二○一六年二月,督導委員會發布中期報告列出其建議,並就以下議題作第二輪諮詢:

(一)擬議道歉法例不適用的例外程序;

(二)擬議道歉法例應否保護道歉中傳達的事實陳述;以及

(三)《道歉條例草案》擬稿。

  督導委員會合共收到60份書面回應。回應者包括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法定組織或規管機構、政黨、學者、民間和社會組織,以及多個界別(例如銀行、工程、醫療、法律及調解)的持份者。

  經審慎考慮回應者對三項諮詢議題的意見後,督導委員會作出以下最終建議:

(一)擬議道歉法例應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但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進行的程序則屬例外。此外,為提供靈活性,《道歉條例草案》擬稿應包含機制,以便日後可修訂例外程序附表。

(二)督導委員會建議擬議道歉法例應保護道歉中傳達的事實資料,而法院或審裁處在適用程序中應具有酌情權,在顧及所有相關情況後如認為屬公正和公平,便可接納這類事實陳述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

  此外,督導委員會考慮了就《道歉條例草案》擬稿收到的意見,並列載於《最終報告》和反映在最新的《道歉條例草案》擬稿。

  律政司同意督導委員會的建議,將會推展相關工作,在二○一六/一七立法年度引入道歉法例。

  《最終報告》現已上載於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chi/public/apology.html
 
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38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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