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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保障外判服務承辦商僱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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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現時,有不少非技術員工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下稱「外判商」),為政府部門提供清潔及保安等服務(下稱「外判員工」)。據悉,他們所獲薪酬福利的水平遠低於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及其他私營企業僱員的水平。部分外判商甚至於外判服務合約完結時,以各種方法逃避向外判員工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各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外判員工求助的個案,要求協助解決其與僱主的糾紛,並按所涉事項列出分項數字;現時勞工處及外判服務的政府部門有否指派專責的小組或人手,處理外判服務合約屆滿時與外判員工有關的僱傭安排及糾紛;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分別有多少名外判員工轉職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及公務員;如知悉,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如不知悉,當局會否日後收集有關數據;及

(三)會否考慮盡快檢討有關的外判服務合約招標文件及標準僱傭合約,以防止外判商逃避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外判是政府部門用以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中一種方式,個別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決定是否把服務外判。而決定把服務外判的政府部門須訂立機制,以確保服務承辦商的表現符合合約的要求,並遵守合約的條款。

  就陸議員提問的三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就問題的第一部分,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而言,根據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的資料,各部門在過去三年及今年截至十月三十一日,接獲涉及外判服務承辦商及其員工之間的糾紛個案數字,載於附件供參考。概括而言,每個部門每年處理最多約15至17宗個案。

  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在批出服務合約後,會監察服務承辦商的表現。雖然有關部門並無設立專責小組或人手處理服務承辦商與其員工之間的勞資糾紛,但若收到外判員工的求助,採購部門一般會把有關個案轉介勞工處跟進,透過勞工處的調停服務,解決勞資之間的糾紛。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在全港設有10個辦事處,為政府以外的機構(包括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提供調停服務,協助僱主及僱員解決僱傭爭議。外判員工如在外判服務合約期滿時,與僱主就《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下的僱傭安排及/或離職補償存有爭議,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當僱傭雙方經過調停後仍未能達成和解,調停主任可按員工的要求轉介其聲請到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作出仲裁。

  除此之外,勞工處勞工督察透過主動巡查,查核服務承辦商有否遵從法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並教育僱員認識勞工法例及《標準僱傭合約》對他們的保障。如發現僱主涉嫌違反法例的規定,勞工督察會徹查個案,並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向違例的服務承辦商提出檢控。

  (二)就問題的第二部分,公務員事務局及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並無收集外判員工獲聘為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資料。由於在招聘過程中,各政府部門不會規定申請人必須申報是否或曾否為政府外判員工,部門並沒有亦無計劃蒐集相關的數據。

  (三)至於問題的第三部分,受聘於服務承辦商的僱員與私營機構的僱員一樣,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保障及權益,當中包括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一般而言,該名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而根據《僱傭條例》,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在符合條例規定的情況下,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例如任何未發放的工資、代通知金、年假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

  現時,部門在採購服務時,可採用政府物流服務署制訂的《標準條款及條件》作為合約的條款,當中訂明服務承辦商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及規例,特別是《僱傭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等與僱員權益有關的法例。除此之外,勞工處制訂的《標準僱傭合約》亦列明,服務承辦商必須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換言之,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法定權益,已經收納在四個主要採購部門批出的服務合約,及服務承辦商與僱員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之內。

  如服務承辦商或其認可分包承辦商違反有關法例或不履行合約條款的責任,採購部門會按合約採取相應的規管行動。倘若服務承辦商或其認可分包承辦商因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有關的條例而被定罪,更有機會被終止合約。

  為加強管理建築服務合約以外、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服務合約承辦商,政府在現行的採購安排下設有一項強制性規定:如承辦商違反《僱傭條例》的要求,而有關定罪的最高罰款相等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所述第5級或以上的條款,則該承辦商在定罪日期起計五年內,所提交的投標建議將不獲政府部門考慮。在這個機制下,有關承辦商如未有根據《僱傭條例》向外判員工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則屬違反指定罪行。除非承辦商的覆檢申請獲受理,否則該承辦商在定罪後的五年內,將不會獲批政府的服務合約。

  勞工處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透過對僱主和僱員的教育及推廣工作,提醒僱主依時支付各項法定權益的重要性;並提供方便的諮詢及調停服務,積極協助懷疑權益受損的僱員向僱主提出申索。如有涉嫌違反法例的情況,勞工處會徹底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向違例的僱主及負責人提出檢控。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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