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律政司為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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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一名警司被攝錄到在旺角驅散佔領運動參與者期間疑似用警棍毆打途人。該名警司已於去年七月退休。警務處行動處處長於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表示,投訴警察課已完成該案件的刑事調查並把結果交給律政司,現正等候後者的進一步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i)上述案件發生至今已近兩年,(ii)警方已於去年八月及十二月就該案件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而且(iii)律政司接獲該案件的刑事調查結果至今已超過三個月,律政司至今仍未決定是否就案件提出刑事檢控的原因為何;律政司估計尚需多少時間才能作出最終決定;及
 
(二)鑑於該案件已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當局會否在決定是否就該案件提出刑事檢控時,一併檢討該名前警司的退休福利和長俸等安排;若會檢討,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就陳淑莊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對獨立檢控權作出保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根據《檢控守則》,必須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律政司檢控人員一直恪守檢控政策,並捍衞《基本法》所保障的獨立檢控原則。
 
  就所有檢控決定,律政司均會獨立、公正地,並嚴格遵照法律及《檢控守則》作出。律政司亦會竭盡所能,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為執法機關(包括警方)提供經詳細、全面考慮的法律指引,但就每宗案件給予法律指引所需的實際時間,則視乎一系列的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而在提交律政司的個案中,若有個案需要指示相關執法機構作進一步調查,有關指示會在落實法律指引及提出檢控(如認為適當的話)前作出。雖然檢控人員有責任在事發後盡快作出是否提出檢控的決定,但檢控人員同樣有責任就案件的詳情進行全面、仔細、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確保有充分證據才會提出檢控。
 
  就提問中所提及的案件而言,律政司與警方一直保持溝通,研究警方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律問題,務求能盡快就是否應就任何人士提出檢控作出決定。特區政府現階段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二)特區政府不評論個別個案。

  一般來說,退休公務員如被裁定干犯某些罪行,包括任何與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有關的罪行,而該罪行乃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特區政府可根據《退休金條例》或《退休金利益條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