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數碼聲音廣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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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廖長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一年三月分別向三間商營機構發出為期十二年的數碼聲音廣播(數碼廣播)牌照,在香港提供數碼廣播服務。然而,該等持牌機構在最近十三個月內先後申請交還牌照;部分持牌機構表示,政府未有實施政策配合數碼廣播服務的發展,因此在看不到市場前景下申請交還牌照。兩宗交牌申請已獲批准,而如果餘下一宗申請稍後獲得批准,本港將只剩下一間屬政府部門的香港電台提供數碼廣播服務。另一方面,當局正就數碼廣播服務進行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檢討是否包括政府政策對持牌機構的支援是否足夠、數碼廣播服務的前景、市場定位、可持續性,以及取代方案;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投放在數碼廣播服務的公共資源(包括給予香港電台的撥款)是否物有所值;有否計劃削減在這方面給予香港電台的撥款;及

(三)當局在考慮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時,會否考慮申請人的關聯機構曾經交還數碼廣播牌照的因素;如會,理據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年二月公布在香港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發展框架(發展框架),並邀請各界人士申請聲音廣播牌照,以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數碼聲音廣播牌照)。正如政府當時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上解釋,政府推出發展框架的原因,是當時有越來越多海外國家發展數碼聲音廣播,亦是回應當時本港市場對相關廣播的興趣。事實上,數碼聲音廣播在二○一○年前已在香港醞釀發展。自一九九○年代末起,香港多間廣播機構已進行技術測試。在二○○九年,當時的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即香港數碼有限公司(DBC)的前身)亦曾申請進行試播。基於上述各點,並按市場主導的既定政策,政府認為當時乃屬推出數碼聲音廣播的適當時機。

  發展框架載述政府就香港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政策及推行計劃,當中要點包括──

(1)政府沒有計劃終止AM╱FM模擬聲音廣播服務;
(2)政府會採取技術中立的模式,由廣播機構自行決定採用什麼技術制式; 及
(3)數碼聲音廣播營辦商有需要共用現有山頂廣播站和有關設施,共用安排由有關營辦商商定。

  政府及後收到四份申請,但其中一位申請者及後決定撤回其有關申請。二○一一年三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把數碼聲音廣播牌照批給三個商營營辦商,分別為DBC、新城廣播有限公司(新城)及鳯凰優悅廣播有限公司(鳳凰優悅)。同時,政府在把頻道編配予DBC、新城及鳳凰優悅後,將餘下的容量指配予香港電台(港台)。各營辦商自二○一二年開始,分階段正式推出有關服務。

  政府一直支持數碼聲音廣播的發展,自批出牌照以來,採取了各項支援措施,如在十一條政府隧道安裝轉播系統,增加訊號覆蓋;協助數碼聲音廣播營辦商增加數碼聲音廣播發射站的廣播功率;接觸汽車製造及進口商,邀請他們在進口汽車內預先安裝數碼收音機或提供加裝服務;邀請運輸署考慮引用相關法例的權力,豁免有關對安裝配備顯示器的數碼收音機的規定;以及進行多輪宣傳等。

  鳳凰優悅、DBC及新城分別在二○一五年九月、二○一六年八月及二○一六年九月申請交還數碼聲音廣播牌照。行會其後批准由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二○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分別終止鳳凰優悅、DBC及新城的相關牌照。

  在上述背景下,我們正在檢討香港數碼聲音廣播的未來路向。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我們於二○一六年一月在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向議員解釋,自去年鳳凰優悅終止服務後,當局開始就數碼聲音廣播在香港的發展進行檢討,包括如何推動服務的持續發展。在檢討進行期間,其餘兩間營辦商也相繼申請交還數碼聲音廣播牌照。有鑑於此,當局有需要調整檢討方向,特別是要仔細研究數碼聲音廣播服務在香港的市場前景;另外,在行會批准終止三間商營營辦商的數碼聲音廣播牌照後,港台成為香港唯一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機構,在此情況之下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社會效益和價值,也屬檢討範圍之内。

  檢討會檢視包括數碼聲音廣播服務的市場前景和定位、可持續性、政府投放的資源以及未來路向等議題。檢討也會參考海外的經驗。我們是抱持着開放和審慎的態度探視有關議題,並致力盡快完成檢討。

(三)根據《廣播條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須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向行會作出建議。通訊局是根據《廣播條例》及既定程序和準則審核每一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通訊局考慮的因素包括:

(1)申請是否符合《廣播條例》訂明的法定要求;
(2)通訊局就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發出的指南所定的評核準則,包括申請機構的財政穩健程度及投資承擔;管理及技術方面的知識;節目的種類、數量和質素;技術可行性及服務質素;控制質素及遵守規定的機制;開展服務的速度;為本地廣播業和整體經濟帶來的益處等;
(3)公眾諮詢期間蒐集的意見;
(4)申請機構能否遵守可能施加的建議發牌條件;以及
(5)新免費電視持牌機構對本地電視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

  根據《廣播條例》,經考慮通訊局就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作出建議後,行會會就是否向申請機構批給牌照作出決定。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