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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林卓廷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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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卓廷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總結發言:

主席:

  雖然在這兩日成功召開的第六屆立法會首次議事會議仍然出現阻滯,但我很細心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我留意到我昨天開場發言的幾句說話,引來了多位議員和傳媒的興趣,所以我很樂意在這裏詳細再說明。

  不過在說明之前,我必須先回應葉建源議員的一個說法,他好像正在評論我在本議會的議事態度。如果我記得清楚,葉議員的說法是,他要求政務司司長在這裏發言的時候,不要選擇她的發言是為了維護行政長官抑或是講出事實。我對於葉議員這種說法是非常有意見的。事實上,我多年來在立法會的發言都是抱着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應講的說話就講,亦不會因為得罪議員或者引來議員的批評而不敢講,這個多年來的議事作風是有目共睹的。

  在進入說明讓各位議員能夠更好掌握我剛才提到昨天的說話,我想先提供一些背景資料。《基本法》第五十七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公署條例》第5(1)條訂明,廉政專員在符合行政長官命令及受行政長官管轄下,負責廉政公署的指導及行政事務。同一條例的第5(2)條亦訂明,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

  作為政務司司長,我恪守上述的規定。在我四年多的任內,從沒有參與廉政專員與行政長官的定期會面;亦沒有在公事上或私底下與廉政專員會面;當然亦沒有參與和過問廉署所有運作,包括它的調查工作。

  我剛才聽到梁國雄議員的一番說話,我很驚訝。如果我沒有聽錯,他是說這件事很簡單,為甚麼作為政務司司長不寫一封信給廉政專員,問他究竟有否就行政長官與UGL事件進行調查。作為多年來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議員是知法犯法,或教唆我去知法犯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任何人不可以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者合理辯解情況下,披露正在被調查涉嫌觸犯條例中有關賄賂罪行人士的身分或者調查細節。第30(2)條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披露受調查人士的身分或調查細節不屬違法,例如受調查人士已經被逮捕或者已經被發逮捕令,受調查人士的住所已經被搜查,或者受調查人士已被要求按法律規定向廉政專員交出旅遊證件等。廉政公署一直嚴格遵守該條例第30條的披露限制及對市民作出保密承諾。為了保護被調查人士的聲譽和恪守調查的保密性,即使有關被調查人士已被逮捕,廉政公署亦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公開評論。在有關被調查人士被落案檢控前,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廉政公署不會披露或者確認被調查人士的身分。
  
  清楚了上述規定及情況後,或者有人會問:「在今次有關廉署的動議辯論中,政務司司長既然你好像甚麼都不知道,你代表特區政府的回應是扮演甚麼角色?」若果大家留意,我昨天就有關廉政專員就他終止李寶蘭女士署任的決定的表述內容,都是由專員提供的。這種近乎代言的做法,是由於現時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二(六)條,只是委派了司長、局長、副局長、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和律政司內各位法律專員列席立法會大會,並代表政府發言。廉政專員並不屬獲委派的官員,因此,雖然我和廉政專員沒有從屬關係,亦沒有參與或者過問廉署工作,我仍然是按慣常安排,以政務司司長的身分在立法會大會代表政府回應有關廉署的事宜,包括今次的動議辯論。這個情況就一如我就司法機構的事宜在本會發言。
  
  我昨天的發言在引用由專員提供的資料之前,作了兩點我個人的回應。第一,就是當多位非建制議員都言之鑿鑿地說,行政長官已經就UGL事件被廉署調查,甚至繪影繪聲地形容調查的過程,我作為代表回應的特區政府官員,如果我毫無反應,恐怕會被理解為默認或者是知悉。但事實是由於廉署按着條例,從沒公布,而我即使作為政務司司長,由於按着規定,亦從沒有參與或過問廉署的工作,我並不知悉有關的調查,但是為了審慎起見,在預備這次辯論的時候,我亦再次確定了政務司司長並沒有獲悉調查在進行中。為甚麼有這個舉動呢?就是因為大家都知道,我是有同事去支援我在立法會的工作。我擔心、亦恐怕在他們預備的過程會否做了一些事是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從而我在這個議會發言會可能誤導了大家,所以這是為何我說「我並沒有獲悉」。我已經查過,沒有人去通知過政務司司長或者是透過政務司司長的辦公室去通知我有關UGL事件的調查。所以簡單來說,回應幾位有興趣知道的議員,我就是「不知悉、亦沒有被知會」,所以正如梁美芬議員所理解,我的說話意思其實相當簡單。我事實上是說我不知道有調查,亦都不知道沒有調查,就是只此而已。這個可能像尹兆堅議員批評這說法是「阿媽是女人」的邏輯。又或者好像有一些議員說「你即是說了等於沒說」,但都沒辦法。在今日這個立法會有部分議員毫無約束地發表一些言論,我都要說得明白,否則會產生了「我知悉調查」這個錯誤觀感。我相信如果我昨天沒有作出這個澄清,今早的報紙會說「政務司司長在這次辯論中,已經承認了行政長官正因為UGL事件接受廉政公署調查」。但事實是我不知道有調查,亦都不知道沒有調查這件事。
  
  主席,我知道我發言後,提出動議的林卓廷議員仍然有機會作一個答辯發言。但可惜我不再有機會回應,所以我在這裏先作預告。我留意到今日報章報道是這樣說,我引述:「林卓廷回覆傳媒查詢時稱,他並不同意林鄭說法,不過他須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方能作出正式回應,叫傳媒留意他今日在立法會相關發言。」我請在座各位議員,一會兒小心聆聽林議員的發言。

  我花了這些時間去說究竟我是否知道有調查或是沒有調查,並不是想利用這個原因去反對林卓廷議員今次的動議。因為這個「有調查、沒有調查」,根本和整件事無關。
  
  特區政府反對林卓廷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廉政專員取消李女士署任執行處首長職位事宜,是與這個「有沒有調查」是無關的,因為專員已經詳細解釋了這是一項人事管理問題,是專員個人的決定,與廉署的調查工作無關。
  
  林卓廷議員在議案措辭中提到的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和UGL事件更加扯不上關係。我昨天第二點的個人回應,是作為政務司司長說:「我已經在上屆的立法會,先後三次和大家討論」,當然都是由非建制議員提出的,去討論行政長官與澳洲企業UGL離職協議這件事。我當時說若果部分議員意猶未盡,可以直接再提出討論。事實上,我留意到本會在十一月二日的會議上,二十多位非建制的議員已經用了提交呈請書的形式,要求將調查行政長官與UGL的有關事宜交付給專責委員會處理。
  
  我的發言只是我認為是無須去藉着希望再次討論這件事,而去藉着一個廉政專員的人事管理決定,大肆炒作,打擊廉署的公信力,污衊專員個人的誠信,以及損害香港作為全球最廉潔城市之一的美譽。
  
  或者有人會說:「司長,你用不用說到這麼大?今日在這個立法會作一個辯論會影響香港的廉潔聲譽?」近年香港的廉潔指數在個別的評級機構的排名中有下跌的情況。這個有幾位非建制議員都有提及,但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們在觀感指數方面得分較低。在二○一五年「透明國際」發表的「清廉觀感指數」(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s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香港排名十八。但若量度的不是觀感,而是實質遇到貪污的情況,根據廉署的周年民意調查,二○一一至二○一五的五年間,只有百分之一點至一點八的受訪者,表示自己在周年民意調查的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遇過貪污。由此可見,基於觀感的排名不能夠說明香港的實際廉潔情況。但若立法會動輒要求對廉署的不實指控成立專責委員會,肯定會影響香港的清廉觀感指數,長遠亦只會損害香港經濟的整體利益。
  
  有些社會人士表示,擔心廉署的調查工作會受到干預。白專員已經一再強調,而多位建制派議員都指出,廉署的所有貪污調查都必須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立法會議員,以及不同界別、專業及背景的人士。在委員會嚴密的監察之下,廉署的調查工作不可能受到任何人士的干預。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條,廉政專員及廉署人員均須嚴格遵守政府規例及一般適用於公務人員的行政規則。終止李女士的署任安排,完全按照政府和廉署的規例和指引進行。白專員履行其廉政專員的職責,獨立作出這個決定。亦有議員表示,有廉署人員認為李女士工作表現出色,不應該被終止署任,甚至有人員因為不滿這個決定而離職,議員因此認為廉政專員的決定不合常理。白專員已經明確指出,執行處首長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職位。白專員必須要選擇最適合的人選出任,以確保執行處在其領導下,能夠有效運作和應付社會轉變所帶來的衝擊。作為李女士的上司,白專員對李女士的工作表現及其升任更高職位的潛質,作出獨立全面的評核,是其職責所在。為了廉署的長遠發展和利益,白專員願意作出不受歡迎的決定,承擔由此而來的壓力。
  
  在辯論的過程中郭榮鏗議員將他的大部分發言時間來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要將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我代表政府已經多次在本會解釋,由於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擴大至適用於行政長官,涉及《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亦都涉及與《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因此須要審慎研究,通盤考慮相關憲制以及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近月發生的事令我更加深有體會,我們必須要全面、準確地執行《基本法》。
 
  莫乃光議員在他的發言中提到有一點,說這一屆政府去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一些事件用得很少,基本上沒有用過,從而帶出是否行政長官有很大影響力,令所有建制派議員都反對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我想正確的事實應該是好像謝偉俊議員所說。謝議員很客觀地說,他說這個現象應該是反映本屆政府較積極願意去面對大家關注的議題。事實是當莫議員認為這屆政府要使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用得少,有一條條例是這屆政府用得多的,這條就是按《調查委員會條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立法定由法官擔任主席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回歸以來,在接近二十年,只是使用這條條例四次,有兩次都是在本屆政府所用的,分別是調查南丫撞船事件和公屋食水含鉛事件的議題,所以我在這裏呼籲各位議員要評論事件的時候,是應該更加全面及客觀。
 
  主席,在今日的辯論裏,有很多議員反對林議員的動議,他們就這事件作出理性分析和提出客觀見解。白韞六先生履行廉政專員的權責,終止李寶蘭女士的署任,純粹是一個人事管理決定,完全是按照現行政府和廉署規條和指引進行,並無受到任何人士的干預。白專員已經一再指出,硬將這次事件與行政長官與UGL簽訂離職協議扯上關係,毫無事實根據,利用此事讓立法會介入和干預廉政公署內部的人事管理事宜,將會嚴重打擊廉署的獨立運作。林議員的動議毫無理據和必要,而且會對廉署的獨立性和評級機構對香港的觀感構成嚴重損害。我想藉此機會重申,特區政府必定會竭盡所能,維護廉潔社會這個香港核心價值,而廉署亦會一如以往,不偏不倚地跟進所有貪污的指控。主席,我謹此陳詞,懇請各位議員反對林卓廷議員的動議,多謝主席。
 
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