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六題:有關酷刑聲請者就非法覊留申索損害賠償的問題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在二○一四年三月裁定,一名逾期留港罪成的人士在服刑後被入境事務處處長依據《入境條例》行政羈留的期間,基於該案案情,部分時段屬「非法拘禁」,而該人可就非法拘禁獲得損害賠償。據悉,自終審法院作出該裁決後,酷刑聲請者就非法拘禁提出損害索償的個案大增。截至今年二月,區域法院積壓約730宗索償案。此外,今年八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在一項判決中指出,該類索償案中有450宗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而其中有212宗獲法律援助。該法官質疑沒有獲得法律援助的索償者提出訴訟的資金來源,並警告如有證據顯示任何個案涉及包攬訴訟,法庭會毫不猶豫地把個案轉介當局進行調查。該法官又指出,部分案件的索償者看似是經濟移民,而他們的申索勝算低,因此有關訴訟根本不應展開。該法官又表示會將判詞副本送交法律援助署署長參考和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於上述涉及索償者在沒有獲得或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下提出訴訟的個案,當局會否主動調查有關律師行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否涉及包攬訴訟;
 
(二)因應212宗獲法律援助的索償案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的情況,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的申報制度,確保受助人提名律師作其法律代表時,並無與任何人達成協議,攤分在訴訟完結後可能獲得的損害賠償或訟費;及
 
(三)鑑於免遣返聲請個案目前已累積逾一萬一千宗,當局有否評估關於非法拘禁的索償案會否進一步飆升;法律援助署會否就索償者申請法律援助的門檻是否過低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這問題牽涉不同的政策局及部門,政府的綜合回應如下:
 
(一)一般而言,警方如收到舉報,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評估是否牽涉刑事成份,以決定是否就案件展開調查。如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主動要求律政司把個案轉介警方調查,警方在收到轉介後,是會依法跟進。
 
(二)法律援助(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果想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就法援個案方面,為了打擊不當兜攬或包攬訴訟的活動,及避免法援受助人受律師不當影響而作出提名,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於二○一三年九月就法援申請引入「申報制度」,以確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律師時,有關提名純屬受助人的意願,而並無與任何人(包括被提名的律師、其僱員、代理或索償代理)達成協議,攤分在訴訟中可能討回的任何損害賠償、財產以及訟費。
 
  法援署亦會提醒申請法援人士,如有人接觸他們,表示可協助申請法援或建議提名某一律師,他們應向該署職員舉報。如受助人在揀選代表律師方面需要尋求意見,他們可與法援署聯絡及商討。

  另外,法援署亦一直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保持溝通,避免法援個案涉及不當的兜攬活動,並透過宣傳教育向公眾發出嚴肅處理有關外委律師不當行為的清楚信息。

  至於有一定數量獲批法援的索償案交由同一律師行辦理的情況,相信與過往法援署就委派律師處理法律援助個案的安排有關。

  根據《條例》第13條,法援署署長可透過署內法援律師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挑選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法援署制定了委派外委律師辦理法援個案的準則,經法援局通過,並上載法援署網頁供查詢。

  有關委派私人執業律師辦理法援個案方面,根據法律意見和案例,當受助人按照《條例》第13條規定自行提名律師,法援署認為署方應重視有關的提名,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提名。令人信服的理由包括:獲提名的律師由於過往的工作表現欠佳、曾遭其監管機構判處紀律處分,或訴訟所用語言等問題,可能會損害受助人在訴訟的利益及/或對法援基金造成損害;又或受助人曾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重複或很遲才要求更換律師。故此,以往曾出現個別律師接辦了比較多案件的情況。

  法援署自二○一三年起,已逐步加緊執行《法律援助律師手冊》內訂明每一名律師接辦個案的數目上限及累積收取的法援費用上限。目前嚴格執行委派個案上限的做法已擴展至包括所有類別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在處理律師提名個案的時候,如受提名的律師獲委派的案件已超出上限,該署會要求受助人在名冊裏挑選另一名律師。
 
  廉政公署於二○一五年初已經完成了有關法援署委派律師和專家制度的研究,其中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建議法援署適時檢討委派法援個案的制度,包括現時私人執業律師接辦個案的數目上限。法援署正進一步檢討委派法援個案的數目上限,並會適時諮詢法援局。
 
(三)二○一四年三月,終審法院裁定,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行使羈留權力時,須遵守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即只能羈留一段合理時間,以完成遣返程序;合理時間的長短亦視乎個案情況而定。過往一些未完全符合有關羈留原則的個案,或構成「非法拘留」。根據入境處的記錄,自二○○八年,以「非法拘留」為理由向處方索償的個案,累計有1 288宗。入境處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措拖,確保所有羈留的決定都合乎上述裁決,包括制訂及公布羈留政策,說明考慮是否羈留一名人士的因素;定期覆檢羈留個案,在個案情況有具體轉變時考慮是否繼續羈留;另外,若處方決定羈留或繼續羈留一名人士,會向該人以書面列明原因。有關做法可確保羈留決定的合法性,相信再出現大量索償個案的機會不大。

  法援署一直以嚴謹的客觀標準審批所有法援申請,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師審批。與處理其他類別個案一樣,法援署為免遣返聲請個案進行案情審查時,會調查和研究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以決定應否批准法援申請。法援署必須信納有合理的理據或法律問題宜於給予法援,以期法庭作出裁決,才會批出法援證書。

  就個別申請而言,如文件已顯示個案具備有力理據進行訴訟,或法庭過往已就同類個案所提出的事項作出判決或建議,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可獲批法援。如申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條例》第9(d)條,就審批有關申請的理據向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就每宗非法拘禁的索償案的法援申請,法援署會繼續按《條例》的規定,審批個案是否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以確保只有具合理理據的申請才可獲批法援。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