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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拖欠工資及年假薪酬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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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經營貿易公司的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和年假薪酬的規定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被勞工處檢控,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該僱主昨日(十一月三日)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四十一萬五千多元。此外,上述僱主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指定的時限內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涉及款額約七十三萬九千多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員的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及按照勞資審裁處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