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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提升舊式樓宇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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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當局會向該等樓宇的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樓宇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此外,當局已發出《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實務指南》),協助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據悉,有不少業主在改善樓宇消防設施時遇到困難,包括業權分散、財政困難及未能覓得適合的消防工程公司進行工程;更有業主表示他們不清楚消防安全指示中提及的準則,以致難以遵辦。另一方面,當局曾多次向本會議員表示,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正進行一項先導計劃,容許不超過三層高而且難以安裝消防水缸和水泵的樓宇的業主,在樓宇地下安裝折衷式喉轆系統,以符合消防安全指示,而保安局官員於今年七月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政府會探討將先導計劃擴展至六層高的樓宇是否可行,各相關政府部門就該項探討負責的工作的進度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完成工作;
   
(二)過去三年,消防處及屋宇署每年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當中,分別有多少項現時(i)已獲遵辦、(ii)部分獲遵辦、(iii)完全未獲遵辦,以及(iv)被撤銷及其原因為何(以表列出);及

(三)鑑於《實務指南》訂明一項替代安排,即建築物如(i)不高於六層或20米高及(ii)沒有充足空間或經認可人士證明其結構不能承受安裝額外水缸的重量,當局會考慮豁免該建築物安裝喉轆系統,而有關業主只須在樓層的公用地方設置四公斤手提乾粉式滅火器,當局會否因應三無大廈(即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管理公司的)業主,或其他有財政困難及未能覓得適合的消防工程公司進行工程的業主在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時面對不少困難,把該替代安排涵蓋有關樓宇作為臨時措施,令業主暫時無須因為未能完全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而遭當局檢控?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用途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而消防裝置和設備方面的執行當局則為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和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就胡議員的問題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就樓高三層或以下的綜合用途樓宇而言,消防處會要求非住用用途部分(一般為地舖及閣仔)的業主在該部分增設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並須配置有效存水量不少於2 000公升的消防水缸及消防水泵。

  消防處注意到由於這類樓宇的樓齡較高,在增設消防水缸及水泵時或會遇到較大的空間和結構限制。因此,消防處聯同水務署於去年五月推出「折衷式喉轆系統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以數幢樓高三層的目標樓宇為試點,容許業主在樓宇地下位置安裝由政府供水水管(俗稱街喉)直接供水的「折衷式喉轆系統」,免卻安裝消防水缸及水泵的相關裝置,減省工程費用和解決有關的技術困難及業權等的問題。

  在首幢參與「先導計劃」的樓宇完成有關工程後,消防處及水務署已於今年七月完成檢討「先導計劃」,認為成效良好。因此消防處正向不同持份者,包括其他合適的三層或以下的舊式綜合用途樓宇業主和消防工程業界,推廣「折衷式喉轆系統」,以協助相關業主盡早遵辦「指示」的要求,提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為協助樓高四至六層的綜合用途樓宇業主有效遵辦《條例》的有關規定,消防處正因應一般業主所面對的困難,包括空間限制、技術要求、整體工程審批程序及工程成本等,與其他相關部門積極研究不同折衷方案的可行性。

(二)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消防處及屋宇署發出的「指示」以及「指示」獲遵辦或撤銷的數目表列於附件。

  按現行機制,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就「指示」所要求的改善工程/項目進行驗收,如有關改善工程符合「指示」內的所有要求,部門會發信通知業主/佔用人有關「指示」已獲遵辦。然而,如只有部分要求獲遵辦,該「指示」會被視作未獲遵辦。因此部門沒有部分獲遵辦和完全未獲遵辦的「指示」的分類數字。

  視乎實際情況,消防處和屋宇署可能會撤銷已發出的「指示」,例如個別單位的業權或佔用人變更或樓宇已經拆卸等。此外,如樓宇在部門發出「指示」後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部門會撤銷之前向個別業主發出的「指示」,並會另行向法團發出「指示」,以便法團統籌及開展有關工程。

(三)《條例》下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要求,實為基本防火措施,對減低火警造成的危險,以及保障人命及財產非常重要。舉例說,安裝消防栓/喉轆系統能夠有效地控制樓宇在火警發生初段的火勢蔓延,對樓宇的消防安全甚為重要,因此消防處認為不適宜隨意豁免舊樓業主在樓宇安裝喉轆系統的要求。而滅火筒由於受體積及滅火距離限制,所提供的防火保障有限,不能完全視為喉轆系統的替代設施。

  然而,如證實目標樓宇根本完全沒有充足空間,或經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證明樓宇結構不能承受安裝額外消防水缸,消防處會考慮豁免該樓宇安裝消防栓及/或喉轆系統,並會考慮接受替代方案,例如手控火警警報系統及滅火筒。

  消防處及屋宇署會繼續在致力提升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如果有關業主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例如因為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需時等,部門會按他們提出的理據及/或工程的規模等,考慮合理地延長「指示」期限的申請。政府各部門亦會協助舊樓業主遵從「指示」;並透過不同的渠道進行宣傳和教育,令市民更了解《條例》的目的及提升舊式樓宇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3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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