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學校私家小巴泊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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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會在有需要時,就車身較長因而未能停泊於私家車泊車位的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姆車」)的泊車位需求採取以下措施:(i)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加設路旁泊車位;(ii)把未有即時發展計劃的土地撥作臨時停車場;(iii)要求發展商在合適的發展項目內,加入適量可供保姆車使用的泊車位;及(iv)如某區的學生服務車輛泊車需求特別大,當局會考慮在現有的臨時停車場續約時,訂明部分泊車位只供這類車輛停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保姆車每年的增長數目,以及目前的保姆車總數為何;
 
(二)二○一四年十二月至今,有否採取上述措施的任何一項,以增加保姆車泊車位數目;如有,措施的詳情(包括實施地點及新增泊車位數目);
 
(三)有否計劃在未來三年內採取上述措施,以增加保姆車泊車位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實施地點及預計新增泊車位數目);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上述措施外,當局會否研究採取其他措施,以增加保姆車泊車位數目(例如要求相關學校提供泊車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學校私家小巴按年淨新增的數目分別為159輛(二○一四年)、60輛(二○一五年)及18輛(二○一六年一至九月)。截至今年九月,全港學校私家小巴總數約1 980輛。
      
(二)及(三)運輸署一直監察全港各類車輛(包括學校私家小巴)的泊車位需求,並按實際情况採取不同措施增加泊車位。由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六月,全港可供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的路旁泊車位共增加了約60個;新增的短期租約停車場共13個,提供約1 500個泊車位供各類車輛(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營辦商可按地契條款彈性地調整這些短期租約停車場內各類泊車位的數量,配合各類汽車的泊車需求。

  運輸署亦有配合個別地區的需要,增加學校私家小巴泊車位。例如在上述期間,政府在延續將軍澳區寶邑路及環保大道兩個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時,訂明須提供至少共45個可供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的泊車位。此外,政府在黃大仙區黃大仙道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內,訂明只准巴士、小型巴士(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及貨車停泊的要求。
 
  運輸署會繼續因應各類車輛的泊車位需求,並按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以增加泊車位(尤其是供商用車輛使用)的數目。各項措施實際的實施地點及所新增泊車位數量會視乎多項因素,包括各區的泊車位需求、相關道路是否適合設置泊車位、新發展及重建項目的落成時間表、現存短期停車場租約條款,以及地區人士的意見等。

(四)除上述措施外,房屋署正與運輸署商討,將房屋署管理的一些停車場的部分輕型貨車和私家車泊車位,改變為也可供私家小巴(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停泊,涉及數十個泊車位。此外,運輸署已開展泊車政策及標準檢討研究的前期籌備工作。有關檢討會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包括學校私家小巴)的泊車需求。

  至於在學校範圍內提供泊車位的可行性,教育局表示,學校一般會按土地契約或租約中的規劃設置車輛停泊設施,以應付運作上的需要。而根據有關條款,學校範圍內的車輛停泊設施只供學校教職員及訪客停泊車輛之用。事實上,接載學童的私家小巴多以商業模式運作,屬牟利性質,其服務對象可涉及區內及區外的不同學校或團體。要求學校開放校園讓私營學校私家小巴停泊,除不符土地契約或租約中訂明的土地用途及相關規定外,亦涉及複雜的校園保安及保險安排。此外,在日常的運作中,小巴進出校園時會對學校運作造成影響,對教職員、學生及其他使用者亦構成安全問題。因此,政府難以要求學校為私家小巴營運商提供車位。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