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處理修訂核准圖則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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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柴灣一座工廈的業權人於去年一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第12A條),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申請,修訂柴灣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以把該工廈所處土地由「工業」地帶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靈灰安置所』」地帶。根據該條文,城規會須在收到有關申請後三個月內舉行會議以考慮該申請。然而,該業權人於去年五月以預備補充資料為由,要求城規會押後考慮其申請、並於七月撤回申請,但在十一月重新提交申請。最終城規會在本年九月就該項申請作考慮和決定。有柴灣區居民表示,該項申請懸而未決近兩年,其間他們飽受困擾。關於根據第12A條提出的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城規會在過去五年收到多少宗根據第12A條提出的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和多少百分比的申請(i)其申請人要求城規會押後考慮、(ii)獲批准、(iii)審批所用時間多於三個月,以及(iv)屬重複提交的申請和有關申請的地區分布為何;
 
(二)鑑於有市民指出,根據法定程序,城規會須於接獲修訂圖則申請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申請供公眾於合理時間查閱,而在該段期間的首三個星期內,任何人可就該申請向城規會提出意見,但當申請人不斷提交補充資料時,公眾提出意見的範圍及限期亦會不斷改變,可能影響公眾提出意見的意欲,而申請人要求城規會押後考慮其申請亦會延長受影響居民受困擾的時間,當局會否考慮就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及要求押後考慮其申請的次數設定上限,以免有關程序被濫用;
 
(三)鑑於有市民指出,按現行程序,城規會在接獲修訂圖則申請後須在報章及其網頁刊登通知,或在與申請有關的地點上或附近的顯明位置貼出通知,以及向申請地點界線相距100呎以內的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委員會發出通知,但受影響的社區人士及居民未必留意到這些通知,而通知發布手法在現今資訊發達社會顯得落後,當局會否檢討有關做法(包括發放通知的對象、範圍及方式),令受影響人士更大機會獲悉有關申請,以便他們提出意見;
 
(四)鑑於有市民指出,現時城規會無須就修訂圖則申請主動進行公眾諮詢,而只被動地等待公眾提出意見,但部分申請對有關的社區有重大影響,當局會否檢討城規會就有關申請收集公眾意見的方式,包括加入主動諮詢有關的區議會的做法,以掌握更多社區對有關申請的意見;及
 
(五)當局會否(i)檢討第12A條及相關程序,以防有申請人濫用城規會押後考慮申請的機制、(ii)就重複提交的申請訂立更高的門檻(例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須徵詢規劃署、民政事務總署和相關區議會),以及(iii)就申請人自行撤回申請或遭城規會拒絕其申請的個案,訂立重複提交申請的時限,以防有申請人濫用申請機制,浪費行政資源?
 
答覆:
 
主席: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規劃署則為城規會的秘書處。問題所提及的規劃申請個案,涉及柴灣嘉業街50號的地段。嘉里(柴灣)貨倉有限公司(申請人)曾根據條例第12A條就該地段向城規會提交共兩次的修訂圖則申請,建議將該地段由「工業」地帶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靈灰安置所」地帶,以便將現有貨倉大樓改建為可容納骨灰龕位的骨灰安置所大樓。申請人於二○一五年二月向城規會提交第一次申請,其後於同年九月撤回該申請。二○一五年十二月,城規會收到申請人就同一地點的第二次申請。申請人其後於二○一六年四月至九月間多次向城規會提交進一步資料以支持其申請,而城規會已按照資料性質及條例規定作出適當處理,並於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二日進行了另一次為期三個星期的公眾諮詢。經考慮了各項相關規劃因素後,城規會於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決定拒絕有關修訂圖則申請。
 
  經諮詢規劃署後,就問題各部分現謹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日三十日),城規會共收到194宗根據條例第12A條提出的修訂圖則申請,當中有124宗(約63.9%)在申請接獲後申請人向城規會提出延期考慮其申請的要求,有123宗(佔修訂圖則申請總數約63.4%)獲城規會同意其延期申請。因應城規會同意延期要求及/或申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申請審批時間多於三個月的有66宗(佔申請總數約34%)。在25個位置作相同/類近改劃用途申請的個案有56宗(約28.9%),涉及的地區包括港島區(九宗)、九龍區(六宗)、荃灣及九龍西區(五宗)、粉嶺上水及元朗東區(六宗)、屯門及元朗西區(18宗)、西貢及離島區(兩宗),以及沙田、大埔及北區(十宗)。
 
(二)及(五)就修訂圖則申請的申請人所提出延期作出決定的要求,城規會會根據條例及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33「延期對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及申請作出決定」中所列明的原則作出考慮。申請人必須提出合理理由,並且不可建議將日期無限期押後。城規會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延期要求,並只會在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延期。
 
  就申請人所提交的補充資料方面,城規會秘書會按照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32「就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修訂圖則申請、規劃許可申請及覆核申請提交進一步資料」,在收到有關補充資料後決定是否接受。若接受有關補充資料,城規會秘書會根據指引考慮有關補充資料是否豁免公布、是否需要重新計算審議時間,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啟動公眾諮詢程序。
 
  現時條例並沒有限制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次數及時限,而上述機制亦一直行之有效,城規會現時未有計劃檢討條例處理第12A條修訂圖則申請的相關程序。城規會會一如以往獨立處理每一宗申請,及考慮申請人就個別申請或延期要求所提交的理據。假若申請地點涉及先前的申請,其相關資料亦會包括在有關城規會文件內以供委員審閱,而所有申請均會按條例和既定程序諮詢公眾及相關部門。
 
(三)及(四)城規會根據條例在收到修訂圖則申請後,須盡快將申請資料公布以供公眾查閱,讓公眾可於三個星期內提交意見。為讓更多公眾得悉有關申請,除按法定要求在指定報章刊登,或在與該申請有關的地點上或附近的明顯位置貼出申請通知,及以額外的行政措施通知在申請地點100呎範圍內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或委員會外,城規會亦會把申請通知上載城規會網頁,在城規會秘書處、規劃署的規劃資料查詢處、有關地區規劃處、民政事務處及鄉事委員會辦事處(如適用)貼出通知,並將申請通知送交已登記的區議員及有關的分區委員會,以便市民提出意見。若申請與全港有關或具重大地區意義,城規會亦會視乎需要同時在有關地區內的路旁欄杆掛設通知,令可能受影響的人士得以更易知悉有關申請,向城規會表達意見。

  由於城規會根據條例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批申請,因此難以就個別申請在指定時間內安排諮詢區議會。城規會會繼續透過上述不同渠道,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諮詢公眾,包括將申請通知送交已登記的區議員及有關的分區委員會,讓議員及地區人士就申請提出意見。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