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雷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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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一名學者就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發起「雷動計劃」,透過協調參選名單,以及在投票日向參與計劃的選民發放民意調查(民調)數據和建議的投票名單,以便他們作出策略性投票,以期增加某陣營的當選候選人數目。據報,有7名候選人基於雷動計劃所發放的民調數據,分別於選舉日前數天宣布「棄選」。有不少市民認為,雷動計劃令選民不依其真正意願投票,因此對其他候選人不公道、有操控選舉結果之嫌,以及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雷動計劃有否違反與選舉相關的法例和指引,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和《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若有研究而結果為否,理據為何;若研究結果為有,當局會否進行調查;若會,如何進行;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杜絕利用民調結果在選舉投票期間進行不公平的配票或拉票活動;

(二)鑑於第554章訂明,「選舉廣告」包括任何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公開發布的訊息,當局有否研究(i)雷動計劃有否發布選舉廣告,以及(ii)有關候選人須否就有關廣告申報選舉開支;若有研究而結果如此,有關的考慮因素及選舉開支的計算方法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當局會否檢討「選舉廣告」的定義,以及制訂更清晰的選舉開支計算方法,以確保選舉公平地進行;

(三)鑑於上述7名宣布棄選的候選人曾呼籲選民投票予某些其他候選人,當局有否評估(i)有關行為有否違反有關的選舉法例、(ii)此類呼籲是否屬選舉廣告,以及若屬選舉廣告,(iii)哪些候選人須就有關廣告申報選舉開支;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理據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檢討相關法例,加強監管在投票日進行關於投票意向的民調及發放民調結果事宜,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

答覆:

主席:

(一)至(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與《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對「選舉廣告」及「選舉開支」已有清晰的定義及指引。「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任何形式的發布;「選舉開支」則是指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的人士,於選舉期間之前、之後或選舉期間內,為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個別開支項目是否應當作選舉開支,應視乎有關個案的情況而定,亦應按每項開支的實際用途,並考慮開支的性質、其招致的情況及環境。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列明有關選舉開支及選舉廣告的規定。任何人如沒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在收到涉嫌違反選舉法例的投訴後,會轉交相關執法部門跟進。執法部門定會嚴肅處理有關投訴。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2條,候選人只可以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提名,提名期結束後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因此,個別候選人即使公開宣布「棄選」,仍然需要符合選舉法例中,包括選舉開支、選舉廣告及其他所有規定。

(四)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96(7)條,任何人士或機構如沒有選管會的批准,在禁止拉票區內進行票站調查,即屬違法。選管會已就票站調查制訂指引,並詳列於《指引》第‍十‍五‍章。申請人士或機構須作出法定聲明,承諾遵守有關進行票站調查的條款及《指引》。

  社會上有不同意見關注各種形式的選舉民意調查,亦有意見認為應加強法例規管。我們樂意就此課題聽取意見。如有需要,亦可安排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具體事宜作詳細討論,以進一步檢視現時法例的安排。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