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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小組法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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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宣布,行政長官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條例),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馮驊法官擔任條例下的小組法官。

  根據條例,行政長官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三至六名合資格法官為小組法官,以負責審批進行截取通訊和第1類監察的授權申請,以及器材取出手令的申請。根據條例,「合資格法官」指原訟法庭法官。

  行政長官委任馮驊法官為條例下的小組法官,以接任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從原訟法庭退休的杜溎峰法官。馮驊法官的任期為三年,由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馮驊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及一九八六年分別在澳洲新南威爾士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他在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一年出任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及二○○六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杜溎峰法官自二○一二年起,出任條例下的小組法官。我衷心感謝杜溎峰法官在過去四年間一直竭誠及盡心處理執法機關在條例下所提出的訂明授權申請的審批工作。我深信馮驊法官,會連同鍾安德法官和包華禮法官兩位現任小組法官,繼續運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確保條例所定的規管機制有效運作。」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提供完備法定架構,以規管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並在保障社會治安的權利和保障個人私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8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