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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修訂)條例將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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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破產(修訂)條例》(破產(修訂)條例)將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破產(修訂)條例旨在修訂《破產條例》(第6章),以訂立新安排,鼓勵破產人盡責協助受託人管理其破產產業,更妥善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新安排下,如法院信納破產人沒有完成與受託人的初次會面,或沒有在該次會面中按受託人的合理要求提供關於其事務、交易及財產的所有資料,以致損害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便可因應受託人的申請,運用酌情權作出命令,將破產人的破產期視作從未開始計算。法院在決定是否針對破產人作出命令前,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因素,包括破產人的陳述,並會在命令中訂明破產人為使其破產期得以開始計算而須予遵守的條款。如法院作出該命令,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的時間(首次破產人的破產期為四年,而非首次破產人則為五年)會因此而延遲。

  新安排將取代現時《破產條例》下,如破產人離開香港,不論有否對其產業的管理構成損害,其解除破產的期限會在指明情況下自動暫時終止計算的安排。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破產(修訂)條例的資料,可瀏覽破產管理署網頁(www.oro.gov.hk/cht/news/pdf/QandAs%20on%20BAO.pdf)。破產(修訂)條例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後,與破產(修訂)條例相關的新修訂刊物會上載至破產管理署網頁。

  如有進一步查詢,可致電破產管理署熱線2867 2448。
 
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