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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就押後為梁頌恆和游蕙禎監誓所作的決定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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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就押後為梁頌恆和游蕙禎監誓所作的決定,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發言:

  各位午安。我就為梁頌恆議員和游蕙禎議員監誓一事有了決定,我決定押後為兩位議員監誓。我現在就解釋一下我的決定。

  我在十月十八日裁定,如果梁議員、游議員和劉議員向我提出書面要求,我會准許他們在立法會會議上重新宣誓。在十月十八日下午,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司法覆核立法會主席沒有權為他們作出宣誓或再次監誓。法院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但認為申請人有很強的論據,因而就司法覆核申請批給許可。

  在十月十九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當我叫喚梁頌恆議員宣誓時,39位建制派議員隨即離開會議廳,(最後)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我根據《議事規則》第17(2)條宣布休會。

  17位建制派議員要求我不應再為梁頌恆議員和游蕙禎議員宣誓和監誓;而再早兩天,17位泛民主派議員要求我秉持准許這兩位議員宣誓的決定,他們認為(這段期間)事態沒有重要的變化。

  我審視了是否出現了一些事態變化,足以令我有理由作出一項新的決定。根據《基本法》第72條第(2)項,立法會主席須決定立法會會議的議程,此職權亦反映於《議事規則》第19(1)條。我作為立法會主席,是有責任確保我行使決定立法會會議議程的權力,不會違反《基本法》任何條文。

  我察悉並深切關注到,該39位建制派議員明言會不惜任何代價,阻止該兩位議員宣誓。如果我仍把梁議員及游議員的宣誓列入議程,最可能出現的後果將會是立法會運作完全停頓。

  作為立法會主席,我必須考慮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的整體利益。我亦有憲制責任確保立法會有效履行其職權,以及立法會會議以有秩序、公平和正當的方式進行。

  經過小心評估,(自十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以來的)重大的事態發展,亦(考慮)《基本法》的憲制規定、(《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則、對立法會運作的影響、有關個別議員的利益,我認為有充分理由,去押後為梁頌恆議員和游蕙禎議員監誓,直至原訟法庭就有關的司法覆核申請作出裁決。
 
2016年10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