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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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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出席小母牛競跑助人2016後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政務司司長︰各位早晨,我先講幾句。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位候任議員未能夠依法宣誓,律政司司長上周二就啟動了兩個司法程序,我簡單講講。第一個司法程序就是針對在《立法會條例》第73條,這裏是很明確指出,如果有一些根本沒有擁有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的人士去履行立法會議員的工作,律政司司長是可以提出一個禁制令,我們在上星期亦都向法庭申請一個禁制令,但是法院考慮了各方面因素,並沒有批出這個臨時禁制令。在這方面,我們完全尊重法院的裁決,所以現時並不存在由我們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去阻止這兩位議員去成為立法會議員。
 
  第二個司法程序就是一個司法覆核,就是覆核梁君彥主席的決定,他的決定就是容許這兩位候任議員再次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政府在法律觀點上,並不同意這個決定。法律觀點就是建基於《基本法》第104條,就是立法會議員要就職,必須要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們認為這兩位議員在第一次宣誓的時候,並沒有符合《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再者,所有法定宣誓都是受另一條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規範。在這條條例第21條亦都話,如果有人作法定聲明的時候,他忽略了或者拒絕去做法定聲明,亦都是無效,亦都要採取行動,所以律政司司長就此提出了司法覆核。
 
  大家都知道法院去批准一個司法覆核,是有一個相當的門檻,上星期區法官批准了我們的司法覆核,亦都表示我們有合理理據可以反對梁君彥主席作出這個決定。現時,所以從法律的行動上,我們都會耐心等候在十一月三日開展的法庭聆訊,就交由司法機關獨立處理。
 
記者:建制派拉隊離場的做法是否不適當?
 
政務司司長:一般政府對於流會都有意見,但我覺得社會亦要理解,今次建制派議員離場導致流會,跟我們以往面對立法會流會情況的性質不同。以前立法會流會,是兩種情況:一種是立法會議員,無論是建制議員或非建制議員缺席或遲到,令立法會不夠法定人數開會。這個我們當然表示失望和遺憾,因為立法會議員是要開會的。第二種情況是當政府提了一些法案,但有部分非建制議員,他不滿意這條法案,盡他們之力阻止法案通過,他們也會嘗試拉隊離場,令立法會不夠法定人數可以繼續審議法案,以致流會。這種情況我們當然也是表示失望和遺憾,因為政府提交法案予立法會,恢復二讀,都是已經經過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審議,所以到了這個階段才再採取這樣的手段阻延法案通過,我們表示遺憾。但今次的性質,就是建制派議員相當齊心,用一個廖長江議員形容為的「政治手段」,去阻止他們也認為未有符合法定聲明宣誓的兩位侯任議員,去再次宣誓和上任成為立法會議員。這個是否適當,要交由社會評價。
 
記者:梁君彥之前已徵詢過資深大律師和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作出這個決定,但特區政府仍然JR,那是否不相信梁君彥議員有能力領導立法會呢?
 
政務司司長:這並不存在我們是否相信梁君彥主席,亦都不存在說法律的意見是誰對、誰不對。事實上,我們日常碰到很多事情都有不同的法律詮釋。所以剛才我說,最好是交給獨立的司法機關來處理。我亦都不接受、亦都不認同有些看法說今次政府尋求司法覆核是去破壞行政立法關係。這對於我作為政務司司長是很緊張的議題,因為我其中一個的職能就是維持、最好是改善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但今次並不是這個性質,這純粹是依法辦事。如果我們認為有人是違反本地的法律,亦都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是不能視而不見,尤其是行政長官不能漠視,因為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之下,他是有一個責任去執行《基本法》。
 
記者:有人建議立法會主席可調動議程,押後兩位議員重新宣誓,你認為……
 
政務司司長:這個是立法會主席的職能,我不會評論、不會干預,亦不會建議梁君彥主席如何去制定每一次立法會的議程。不過我留意到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先生亦都是給了他的建議或他的看法,就是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二)(應為七十二條(二))裏,立法會主席是有這個職權去制定議程。
 
記者:但如果建制派再離場導致流會的話,會否擔心這會影響之後的立法會程序?
 
政務司司長:立法會的工作,在大會就是通過法案,或者通過我們提出修訂的法例。在其他的會議裏,就是通過撥款,或者人事編制,或者工務工程的建議。現在我們集中在說的是立法會的大會,由於我們早前,在上個星期我和內會的主席和副主席都交代了,為了表示我們尊重立法會,我們即使已經準備就緒了幾條在上一屆立法會由於拉布而未能夠審議的條例草案,我們都先交回立法會的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當事務委員會討論完,大體上支持這個法案的目的,我們有關的局長才會在立法會二讀這條法案。現在我掌握的時間表,最快政府有法案提交給立法會的大會,恐怕都去到十一月下旬。從現在到十一月上旬,對於立法會要履行的立法的工作,似乎影響不大。
 
記者:認不認同范太說不存在「三權分立」?
 
政務司司長:我想這樣複雜的政治體制的問題,最好是看《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有一章節是講政治體制,裏面除了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還有一個是行政長官,他也是我們政治體制的重要一環。而行政長官的憲制功能,在政改期間我說過很多次,他是有雙首長和雙負責制。他既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他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所以今次有人說為甚麼要出動到行政長官提司法覆核,啟動這些司法程序,是有它的必要性。行政長官必須履行憲制上的功能。至於行政、立法、司法的功能,最好細閱《基本法》。但我必需強調,最重要的是回歸接近二十年,我們非常珍而重之的是司法獨立。這不單止在《政治體制》那一章節有說明,也在《基本法》第二條開宗明義,說明香港是有司法獨立,而且終審權都在香港。所以這件事惹來這麼大的爭議,交予司法機關獨立處理,相信是最適當的做法,也適合香港現在的情況。我必需要再說一句,這件事是大是大非,非常嚴肅的事,因為候任議員在宣誓後,他就成為議員,在未來四年議會裏面,他享有一些權力和特權。所以大家也要問一問,如果這個宣誓是不符法律聲明,甚至如我早前說,有人在宣誓時「張開眼說謊話」,完全不是真心誠意,我們是否願意賦予這些人,有這種權利和特權,來參與香港的管治?多謝大家。
 
2016年10月23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3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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