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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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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刊憲。
 
  為實施《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訂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七年一月三日為《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已於二○一六年六月二日獲立法會通過,讓司法機構可實施五天工作周的最後階段。」
 
  法院辦事處,包括各級法院的登記處及會計部、執達主任辦事處、遺產承辦處及宣誓處,一般將會於星期六關閉。新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司法機構會確保在實施五天工作周的最後階段後,必需的公眾服務將不受影響。具體而言,裁判法院的新羈押案件、向各級法院提交的緊急申請將不會受影響。這些案件仍會按需要在非辦公時間內(包括星期六)予以處理。

  發言人補充說:「司法機構亦會作出行政安排,以便法院辦事處可在有需要時於星期六辦公,處理可能作出的保釋金繳付和相關的申請。」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