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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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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十月十九日)提醒僱主應在暴雨警告下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措施,包括僱員在暴雨後上班的安排。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並確保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
 
  發言人說:「在暴雨警告取消後,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迅速返回工作崗位,僱主應體諒僱員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
 
  他說:「由於暴雨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或津貼。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即時解僱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作為補償因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僱員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維持一個安全的工作地點。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的小冊子,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2016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