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主席就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有效性的裁決的發言(只有中文)
*******************************
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十月十八日)就六位議員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有效性所作的裁決,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發言:

  各位傳媒,在十月十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秘書未能為三位議員,即姚松炎議員、梁頌恆議員及游蕙禎議員監誓。我亦留意到多位議員關注兩位議員,劉小麗議員和羅冠聰議員所作的誓言的合法性。另外又收到黃定光議員的來函,要求我准許他再次宣誓。

  我有五個考慮點:第一個是相關的憲制及法例規定;第二個是翻看(宣誓的)錄影片段及逐字紀錄;第三個是立法會秘書發出有關宣誓的書面解釋;第四個是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以及第五個是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

  (關於)有效宣誓的準則,是有清楚列明的,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第一個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個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三個是)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一案中的裁決,以及(第四個是)法律意見。

  其中《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列明,「依法」一詞有明確涵義,意思是議員必須按符合香港法例規定的方式及形式(in a manner and form)去宣誓。議員的宣誓視為有效,必須第一,已完全按照條例訂明的格式作出宣誓,以及第二,作出誓言的方式,令監誓人認為他明白宣誓的嚴肅性,並公開承諾受誓言的嚴肅責任約束。

  我的裁決就是基於上述原則,我有下列決定。姚松炎議員、梁頌恆議員及游蕙禎議員,這三位議員在上星期三宣誓時,因為改變了誓言的內容,其中兩位議員又展示了橫額,亦用了一些貶詞來表述「中國」等,所以我同意立法會秘書的決定,即是表明他是無權為這三位議員進行監誓。

  我已接納了姚松炎議員的書面要求,讓他在明天重新宣誓。至於梁頌恆議員及游蕙禎議員,如果我收到他們提出的書面要求,我會為他們進行宣誓。

  劉小麗議員以正常速度作出第一次誓言。由於她改變了誓詞內容,所以立法會秘書無法為她進行監誓。在她第二次宣誓時,她一字一字讀出誓詞字眼,字與字之間停頓頗長。客觀而論,劉議員這樣宣讀的行為及方式顯示她並非嚴肅看待誓詞,亦無意接受誓詞約束。

  由於劉小麗議員未能滿足有效的宣誓準則,我裁定劉議員須重新宣誓。如果她提出書面要求,我會重新為她進行宣誓。

  黃定光議員致函給我。他表明在宣誓時,因無心之失漏讀了「香港」兩字。儘管我接受他的確是無心之失,但漏讀了該兩字,已令他作出的誓言無效,因此我接納他的書面要求,准許他在明天的會議上重新宣誓。

  羅冠聰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時,以粵語作非宗教式宣誓。我留意到,羅議員讀出誓詞內「中國」一詞時,以變調讀出「國」字。客觀而言,根據他宣誓的方式,並考慮到他在宣誓時已讀出該條例訂明的所有誓言字句,我接納他宣誓的方式並非與該例條的規定不符。

  這些就是我今天對該幾位議員(宣誓的有效性)作出的裁決。
 
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