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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儲存和買賣廢鉛酸電池 三人共被判罰款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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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涉及非法收集、儲存和買賣廢鉛酸電池,三名人士今日(九月二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四萬五千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人員於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屯門截獲一輛載有廢鉛酸電池的貨車,並追查至一個位於元朗的露天貨場,在場內檢取了約九千多個廢鉛酸電池。環保署其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所有涉案人士,包括負責運送廢電池的運輸公司、貨車司機、跟車工人、在露天貨場經營非法收集廢電池的公司、該貨場的管理人和承租者。

  涉案的運輸公司、司機及跟車工人當庭承認控罪,各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在露天貨場經營非法收集廢電池的人士、貨場管理人和承租者則暫不答辯,案件改於十一月初再次提堂。

  發言人說:「環保署一直嚴厲打擊非法收集、存放、買賣和出入口廢鉛酸電池的活動,並已加強突擊巡查行動,以保護環境。如發現該等違法活動,定必嚴厲執法,及如有足夠證據,檢控相關人士。」

  發言人提醒汽車維修業、回收業、數據中心、電訊業和通訊系統安裝及保養公司等業界人士,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他們必須緊遵法例要求,妥善處置廢鉛酸電池,以免污染環境,危害市民健康。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從事上述業務人士如產生化學廢物(如廢鉛酸電池、廢機油、有害電子廢物等),必須按法例向環保署登記,按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化學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規定從事收集、存放、處置或進出口化學廢物的活動,均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