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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無牌旅館者被判即時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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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男一女今日(九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旅館業條例》。由於該名女子於去年十一月曾管理無牌旅館而被判緩刑監禁,法院今日勒令執行有關緩刑令,因此她共被判監禁一個月五星期。另外兩名男子則分別被判罰款8,000元及1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至五月巡查位於旺角荔枝角道和旺角道及尖沙咀金巴利道三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時租或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規經營的旅館,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504 5805,或透過「香港持牌旅館」的流動手機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
 
2016年9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