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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領取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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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就今日(九月四日)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投票日選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領取選票事宜,發表聲明如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0(1)條,除非投票站主任在查閱某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或顯示該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後,信納該人是其所聲稱的已登記於正式登記冊上的人,否則投票站主任不得給予該人選票。
 
  根據現行規定,選民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領取選票,有關文件不一定是香港身份證。如果票站職員根據選民出示的任何其他文件而信納其身分,亦可以依法例向該人發出選票。根據現時投票安排,選民單憑出示身份證副本不能領取選票。
 
 
2016年9月4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5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