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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別選民的投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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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今日(八月十八日)表示,《立法會條例》(第542章)(下稱《條例》)規定登記成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根據《條例》第53(1)(b)條,已登記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功能界別選民,如其後不再有資格登記於該功能界別,即喪失在該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發言人說:「一如以往立法會選舉年的安排,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公布後,如選舉事務處接獲訂明團體的更新資料,得悉某些選民登記的資格有所變更,致使他們不再有資格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本處會根據資料向有關選民發出信件,提醒他們可能不再有資格在相關功能界別登記。若喪失在有關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資格而仍在投票日投票,便可能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若有關選民認為其仍符合登記於相關功能界別的資格,可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證明和資料,以便處方更新記錄。如果有關證明和資料顯示該選民仍符合登記於該功能界別的資格,有關選民可在九月四日舉行的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票。
 
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