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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與新聞界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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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岳鵬今日(七月十六日)晚上出席「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研討會頒獎禮暨《紫荊論壇》創刊五周年慶典後回應傳媒提問的談話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九月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提名期今日(七月十六日)已經開始,提名期合共兩個星期至七月二十九日結束。今日是提名期的第一日,整體而言,遞交提名表格的過程都是順利的,運作暢順,選舉事務處已經公布至今共收到三十三份提名表格。選舉事務處會一如以往,每日向傳媒朋友公布收到的提名數目。

記者:對於今日有這麼多參選人不肯簽確認書,政府會否覺得今次的做法有問題,亦有參選人表明若因此而不被接受成為參選人的話會提出JR(司法覆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每一位市民特別是參與選舉的人士,包括候選人,都有責任去一起確保選舉會在一個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其實我們已經多次強調,這個確認書主要是幫助選舉主任更好履行他們的責任,令他們在判定每一個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的時候,有更加清晰的資料讓選舉主任作出一個最好的決定。在過程期間,選舉主任作出決定的時候,一定會嚴格依照法例要求去做決定。所以當選舉主任提出希望有關參選人提供進一步資料,讓他們能夠有更加充足的資料和更加完善的基礎,去作出一個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時,我希望有關的參選人都會配合選舉主任的要求,畢竟選舉主任作出的要求都是完全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而作出。正如我剛才所講,這些額外的資料可以令選舉主任作出一個更加有效的決定,令我們的選舉制度更加公平、公正。

記者:可否講清楚不「剔」就不能選,政府可否給一個答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我們之前都說過,選舉主任需要根據法例的要求去判定一個提名是否有效,今次的確認書可以幫助選舉主任更加有效作出決定。若有參選人在選舉主任作出提供進一步資料(的要求)之後,而他(參選人)沒有提供,選舉主任需要考慮是否進一步按照法例所賦予的權力進一步索取資料。若有不清晰的地方,選舉主任會尋求法律的意見,最終選舉主任作出就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時,都要依照手上的資料作出決定。

記者:你提到的「幫助」是否決定性的因素?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法例已經提到一系列的要求,選舉主任是需要按照法例的要求去裁定提名是否有效,這個要求當中包括有關的參選人是否需要作出一個法定的聲明,即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確認書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去釐清和確保選舉主任信納有關參選人在作出聲明時,都清晰明白聲明的內容。但是如果沒有的話,正如我剛才所說,選舉主任需要考慮是否按照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去進一步索取更多資料。若有需要的話,他們會徵求法律意見,最後才作出決定。

記者:政府是否將對候選人或參選人的政治審查的責任推給選舉主任﹖你是否認為今次是很卸責?你到現在都沒有給我們一個肯定的答案,只是叫我們問選舉主任覺得是否足夠,其實可否清晰去說不填(確認書)是否就不能參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首先,第一,法例的規定是只有選舉主任可以作出一個決定究竟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法例沒有賦予選舉主任將這個決定權給予其他人。所以,根據法例的要求,只能夠由選舉主任作出決定。

  第二,這個過程當中絕對不牽涉任何你所謂的政治審查,選舉主任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嚴格依照相關的選舉法例去做。

記者:政府會否考慮進一步解釋法例基礎或理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過去幾天,我相信都解釋得相當清楚。首先,第一,正如我剛才所講,現行的本地法例已經要求參選人士作出一個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第二,法例亦賦予選舉主任在裁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可以按需要索取進一步資料,所以這個確認書正正是選舉主任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去索取進一步資料的行為,以幫助選舉主任釐清這些事實,確保選舉主任有一個基礎去信納有關候選人在簽定聲明時明白聲明的內容。

記者:但今日有這麼多人沒有簽,政府會否覺得失望?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不存在是否失望。我們所做的任何事都是依法辦事,所有的決定包括確認書,都是按照相關法例而做。

記者:剛才王振民以中聯辦官員的身分高調地討論香港的選舉法例的一些要求和香港政府的一些做法,算不算破壞「一國兩制」和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我想剛剛王教授很清楚地,他支持特區嚴格按照《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去舉辦所有選舉。
 
2016年7月16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2時3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