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二)(只有中文)
***************************
記者:這個安排跟四年前有甚麼不同,對港獨候選人是否是落閘?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的要求,是在提交提名表格時,要同樣簽署一個聲明,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即是歷屆都有這個要求,原因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指出,如果當選後也要宣誓才可以就任,這個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特區,都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需要當選的人士在十月份作出宣誓,所以在本地法例中,在他參選時已經需要作出聲明,這個是一直都有的。

  大家都留意到今次選舉管理委員會最主要是關於在聲明中表示會擁護《基本法》這個法定條件的要求,選舉主任有責任澄清究竟參選人是否清楚明白所謂擁護《基本法》的法律要求,以及相關的後果和責任。所以這個部分亦都是選舉主任根據現行法例裏面所賦予他的權力和責任,要求參選人提供進一步的資料,這些都是法例上列明的。所以這個確認的步驟是要索取進一步資料的程序,這個亦都是現行法律裏面賦予選舉主任的權力。

記者:今次的新安排是否政治審查參選人的政治主張?你提到港獨明顯已經違反那些聲明所指的,但自決這方面,有沒有(違反)呢?如果這些團體在參選時不肯簽,是否不可以參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其實就你所講的各式各樣的政治理念,是五花百門的,但是法例的要求是很清楚只有一樣,就是要參選人簽署聲明表示他會擁護《基本法》,所以跟進的確認手續都是進一步索取資料,以確認參選人在簽署聲明表示他會擁護《基本法》時,他是否清楚明白《基本法》是有第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就是這個意思。所以如果參選人確認明白的話,便簽署確認書予選舉主任。至於他參選成為候選人之後的言行等等,當然整套選舉法例有很多其他的規管安排,但我想強調的是,選舉主任今次會進行的索取進一步資料,都是在現行法律裏面,根據我所講的關於作出聲明的步驟,作為符合提名有效的條件,協助他作出是否符合(提名)的決定。

記者:如果參選人不簽,是否連入場劵都沒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相信任何人如果願意簽署一個有法律要求、責任和後果的聲明,即是說他會擁護《基本法》,我相信他無論在任何場合、或者任何形式,他都應該有一個一致的立場,就是會擁護《基本法》,所以如果選舉主任要去進一步澄清擁護《基本法》,確認參選人在簽署時明白《基本法》有第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我相信凡是擁護《基本法》的朋友都應該沒有問題去確認這一點。

記者:就港獨或者自決這些主張,是否政治審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絕對不是任何的政治審查,因為這些都是選舉主任根據現行法例賦予他們的職權範圍內所作的事情,他們每一個步驟都是嚴格依照法律進行,大家都知道香港的選舉制度和法律是十分嚴格的,無論是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選舉事務處,是一個執行機構;以及所委任的無論是票站主任或者選舉主任,他們所作的安排和決定都必須在法律框架下進行,不能夠超越。他們所作的任何事,最終都要對法律的規定負責。如果有超越範圍的時候,當然香港有健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任何人有需要時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所以不存在任何政治打壓,亦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必需依照法律辦事。

記者:有法律界背景的議員表示當中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本身如果違反《基本法》不是刑事,但現在卻有一個罪名是虛假聲明,是否要這樣不算光明磊落去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會,這是非常光明的,因為選舉是要在公開的情況去進行,這是原則之一,所以聲明本身是在法例中有提到,過去多屆選舉中,我們都有在選舉事務處網站登出;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發出的聲明亦提到確認書會上載至網站和在各處派發。即是說在星期六正式開始之前,已經讓公眾知道當中的要求是怎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這個法律依據我剛才講得很清楚,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法律上,現行和過去都一樣,要求提名是否有效,是必須要同時提交一些東西,簡單來說,例如交支票或者按金,這是其中一個要符合的條件,另外亦需要簽署剛才所提的聲明,這份聲明是一向需要簽署的,不簽署聲明代表提名手續未完成,即是沒有有效的提名,不能夠成為候選人,這是過往一直的要求。選舉管理委員會現在是就這個要求去進行程序,然後選舉主任根據同一套的選舉法例賦予的權力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協助他作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這個決定是法律賦予他有權索取進一步資料,所以索取這些進一步資料的手續,選舉主任是有法律權力去做,所謂的法律基礎就是這兩點。

(待續)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35分
即日新聞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