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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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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死因裁判法庭最近審理一宗五歲智障男童吞服甲基安非他明後死亡的虐待兒童案件。該案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關於保護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涉及父母濫藥的個案的詳情,包括:
(i)過去五年,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孕婦人數;
(ii)過去五年,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處理的個案中,有關兒童的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個案宗數;就該等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及個案的最新情況;
(iii)現時有多少名兒童正接受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照顧,而其父母證實為藥物濫用者;
(iv)去年就保護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兒童所舉行的多專業個案會議中,分別有多少次有和沒有醫生、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出席;
(v)如兒童的父母或照顧者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該個案在現行法例下是否會被界定為虐待兒童個案;現時有何政策和制度保護在該等情況下生活的兒童;當局如何界定和評估父母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兒童所承受的風險水平;相關評估結果對當局將採取的跟進行動有何影響;
(vi)鑑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正在研究有關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的課題,該委員會會否考慮在進行有關工作時為「虐待兒童」定下法律定義;
(vii)除了在現行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機制下採取跟進行動外,政府會否就上述虐待兒童個案進行全面和獨立的個案覆檢;
(viii)鑑於世界衞生組織於二○○九年公布的「鴉片類藥物依賴的社會心理輔助藥理治療指引」指出,當一個人的濫用藥物行為對其他人構成風險,該考慮因素可凌駕於他/她選擇是否參與治療的自由,政府有否計劃探討對被發現濫用藥物的父母及孕婦實施強制戒毒;及
(ix)政府如何統籌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應對現時父母濫用藥物的問題;
 
(二)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詳情,包括:
(i)社會福利署(社署)、社會服務機構及公立醫院自本年一月至今的每月及過去五年的每年分別就虐待兒童的關注接獲的電話、書面轉介及內部轉介的個案宗數(按關注的主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ii)在今年首季及過去五年,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個案經理接獲的轉介個案宗數,以及舉行的多專業個案會議次數;
 
(三)有關照顧或保護令的詳情,包括:
 (i)過去五年,多專業個案會議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次數;
(ii)過去五年,社署署長分別多少次因應和並非因應多專業個案會議的建議,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及
(iii)政府會否考慮對濫用藥物的父母實施強制戒毒治療,作為將其子女交回他們撫養的先決條件;及
 
(四)有關兒童住宿照顧服務(住宿照顧服務)(院舍及非院舍的照顧)的詳情,包括:
 (i)現時有多少名兒童已獲頒布照顧或保護令,而相關的多專業個案會議亦已達成共識,認為該等兒童應與其被發現濫用藥物的父母分開,但因缺乏宿位而仍與其父母生活;
(ii)現時供兒童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各類照顧中心的名額,包括緊急住宿照顧、兒童之家、緊急寄養、寄養、男童/女童院、男童/女童宿舍、兒童院、留宿幼兒中心及其他類別照顧,以及現時使用該等名額的兒童數目(按該等兒童的特別需要、健康狀況及年齡組別(即0至5歲、6至12歲及13至18歲)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iii)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為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制訂長遠計劃,以及現時有多少名該等兒童已獲制訂長遠計劃;
(iv)現時有多少名兒童的長遠計劃包括家庭團聚及領養的方案;
(v)在過去五年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中,分別有多少名兒童一直接受照顧至18歲、已被領養、轉往其他類別的照顧服務及已交回其家人撫養;
(vi)現時兒童輪候各照顧中心名額的平均時間(按年齡組別(即0至5歲、6至12歲及13至18歲)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vii)現正接受院舍照顧的五歲以下兒童的數目,以及他們已接受照顧多久;
(viii)現時輪候院舍照顧(緊急及非緊急照顧)的兒童數目,以及他們已在輪候名單上輪候多久;及
(ix)就有子女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而長遠計劃建議該等子女與家庭團聚的父母而言,(a)有定期、(b)有非定期及(c)沒有與子女接觸的父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答覆 :
 
主席 :
 
  就張國柱議員四個部分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部門後,我綜合答覆如下:
 
(一)(i)政府並沒有備存被發現是藥物濫用者的孕婦人數。

(ii)及(iii)勞工及福利局、教育局、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和社會福利署(社署)共同推行「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旨在及早識別○至五歲幼童及其家人的各種健康及社會需要,並且提供所需服務,從而促進兒童的健康發展。這項服務經由衞生署轄下的母嬰健康院、醫管局轄下的醫院,以及其他相關的服務單位(例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及學前教育機構)識別高危孕婦(包括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患產後抑鬱的母親、有心理社會需要的家庭,以及有健康、發展及行為問題的學前兒童等。

  被識別為有需要的兒童及家庭會獲轉介至相關的服務單位,接受適切的健康及/或社會服務,以加強家庭照顧兒童的能力,並協助在照顧及管教兒童上遭遇困難的家長及照顧者改善照顧質素。

  政府並沒有備存經由「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評估及跟進有關兒童的父母懷疑是藥物濫用者的個案數字。

(iv)在二○一五年,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為874宗,當中召開821次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多專業個案會議),而某些個案可能召開多於一次的多專業個案會議。每宗會議均有處理該個案相關的社工及其他人士出席,視乎每個個案的情況而定,出席的人士其中包括醫護人員、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等。

(v)及(ix)根據《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二零一五年修訂版)》(《程序指引》),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或因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當遇到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包括涉及濫用藥物/吸食毒品父母的個案),不同的專業人士,包括從事社會服務、健康服務、教育服務、執法工作的人員,以及因工作關係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會根據《程序指引》展開所需的即時危機評估及介入、社會背景調查、多專業個案會議及跟進福利計劃等。在進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個案主管會根據《程序指引》評估一系列的危機因素,評估範圍包括兒童和照顧者的身體、精神、心理社會狀態,施虐者的態度,施虐者是否有包括濫用藥物或酗酒等的不良習慣、兒童成長和發展的需要,家庭照顧兒童的能力、親子關係、照顧兒童的安排,以及家庭網絡所能提供的支援等。如果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士會把案件轉介警方調查。

  如多專業個案會議評估受虐兒童暫時不適宜由其家庭照顧,個案主管會盡量把他們交由親屬照顧。如這樣並不可行,便會因應兒童的福利需要安排合適的住宿照顧服務。多專業個案會議亦可以按實際情況訂立兒童家庭重聚以及協助濫用藥物父母戒除毒癮的目標及執行計劃。

  如個案被評定為虐兒個案或相關兒童受虐危機屬於高,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服務課)的社工會提供全面跟進服務。除受害人外,社工亦會為其他家庭成員(包括施虐者)提供適切的服務,包括定期探訪、輔導服務(如情緒控制及輔導、管教技巧、親子關係)、經濟援助、轉介接受心理輔導服務、住宿照顧服務等,確保兒童的福祉得到保障。除個案輔導服務外,社署服務課的社工亦會向受影響的兒童及家人提供小組輔導和發展性活動,從而協助他們克服事件的負面影響,提高個人抗逆力,以及建立自信心、良好的人際和家庭關係等。

(vi)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課題的研究範圍,是檢討在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受父母或照顧者照顧期間因非法行為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涉及父母或照顧者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並就相關法律提出相信是適當的改革建議。為進行有關研究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現正考慮一系列就這個範疇的相關法律概念和定義,作為檢討的一部分(特別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改革),並致力於本年內就其改革建議發表諮詢文件。

(vii)有關五歲男童的死亡個案已由死因裁判官根據法律程序作出聆訊及裁決,死因裁判官並建議在《程序指引》內的危機因素及模式評估項目中,加入如懷疑照顧者有濫用藥物/吸毒的情況,需考慮照顧者濫用藥物或吸食毒品的方法,他們是否在家中濫用/服用藥物/毒品;照顧者存放藥物/毒品的地方及該些地方兒童是否容易接觸得到。此外,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亦會為有關個案進行檢討,在取得死因裁判法庭(死因庭)及其他所需資料後,檢討委員會將會優先檢討有關個案。

  檢討委員會是獨立於政府的架構,委員來自不同界別,包括醫務、社福、心理學、法律、教育、學院及家長。因應死因庭已檢視有關個案,而檢討委員會亦將會就此個案的處理及相關制度作出檢討,社署認為無需為此個案重覆進行檢討。

(viii)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有及服用危險藥物均屬違法。在定罪後,若法庭認為合適,可判處吸毒者入住懲教署下的戒毒所,接受強迫戒毒治療。法庭亦可勒令吸毒者接受社署的感化監管,並轉介至由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住院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

  為切合不同吸毒者的需要,香港採取多種模式的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政府透過不同途徑協助吸毒人士/懷疑吸毒人士戒除毒癮,例如美沙酮診所、物質誤用診所、戒毒及康復治療中心和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等。社署亦資助11間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及2間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為社區內吸食或懷疑吸食毒品人士提供戒毒輔導服務,中心內的社工並會按其家庭情況和需要,在獲得他們同意後,轉介他們和家人(包括其子女)到合適的服務單位接受跟進。

(二)(i)及(ii)社署設立了保護兒童資料系統(資料系統),以搜集所有虐兒或有危機的虐待兒童個案中受虐兒童及施虐者的統計資料。由於並非所有獲轉介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經深入調查後都會被界定為虐兒個案,故有關資料並不會登記於資料系統內。

  在資料系統內新呈報的虐待兒童個案中,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數字,載列於附件一。

(三)(i)及(ii)社署署長在決定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時,會充分考慮各相關因素,其中包括多專業個案會議的意見。

(iii)在安排交回兒童由其有濫藥習慣的照顧者照顧前,社署須全面評估照顧者照顧兒童的能力,包括其濫藥習慣的情況及參與戒毒治療的進度等。經全面評估後,若照顧者因濫藥及/其他問題仍未適宜照顧兒童,社署會繼續跟進有關兒童的照顧安排,並會持續監察個案的進展,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四)(i)社署沒有備存有關資料。

(ii)一般而言,當兒童入宿時,其健康狀況必須適合接受住宿照顧服務。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名額及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數字載列於附件二。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據申請服務時的資料,有特殊需要(例如: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自閉症、特殊學習困難、有限智力、及輕度智障等)並正接受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數字載列於附件三。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行為/情緒問題並正接受附設群育學校的男/女童院服務的兒童(當中或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數字載列於附件四。

(iii)社工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並以有關兒童的長遠福祉為依歸,為每名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訂立合適的照顧安排及長遠福利計劃,包括安排合適的住宿照顧類別及住宿的期限,以及訂立其他長遠的安排(例如與家人團聚、安排接受領養、獨立生活)等。在符合有關兒童最佳利益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社工會致力協助安排有關兒童與家人或其他親屬團聚。

  負責個案的社工會從福利需要的角度定期跟進有關兒童的情況,並與有關兒童及其家人和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的社工舉行個案檢討會議,以評估及商討有關兒童的福利需要,從而按兒童的最佳利益更改及調整其福利計劃。

  此外,根據現行機制,負責個案的社工及相關管理人員亦會從個案管理的角度每三至六個月檢視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福利個案,包括福利計劃的時間表、進展及處理個案的方向,並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和需要而調整該兒童的福利計劃。

(iv)社署現時沒有備存有關的分項資料。
 
(v)過去五年的相關兒童人數的分項數字載列於附件五。

(vi)在二○一五/一六年度,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的輪候平均時間載列於附件六。

(v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201名五歲以下的兒童入住以院舍形式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一般留宿幼兒中心,其接受住宿照顧的平均時間為15.4個月。

(vi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621宗申請輪候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包括:留宿幼兒中心、寄養服務、兒童之家、兒童院、男/女童院和男/女童宿舍。

  在二○一五/一六年度,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三個月。

  中央輪候機制並不適用於緊急住宿照顧服務。因應個案的緊急需要,個案社工可直接向提供緊急住宿照顧服務的機構查詢及作出轉介,盡快安排有需要的兒童入住。

(ix)社署沒有備存有關資料。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1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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