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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署長在房屋委員會公開例會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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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

  以下是房屋署署長應耀康今日(七月七日)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公開例會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首先多謝各位委員在早前的周年特別公開會議上的發言。我藉此機會代表房屋署多謝各位委員,各位一直以來憑蚋袨I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就房屋政策與行政管理的事情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使房委會同我們房屋署得以順利運作。

  上一次委員的發言觸及政府及房委會在房屋工作的各個方面,大部分都在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長策》)有所論及。我就以《長策》作為框架,作為起點,來回應各位的發言。

  各位都知道,本屆政府是決心妥善處理積累已久的房屋問題,因此在二○一二年九月成立了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長策會)。長策會一共開了11次會議,在二○一三年九月發表諮詢文件,以進行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於二○一四年二月向政府提交報告。與此同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亦於二○一二年十二月成立了長遠房屋策略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於二○一四年七月完成工作,並發表其報告。

  政府在充分考慮長策會的建議、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各界意見,以及立法會長遠房屋策略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後,於二○一四年底公布《長策》。這是自一九九八年以來,首份在房屋方面的長遠策略文件。

房屋供應

  《長策》的內容是豐富的,但總原則可歸納為兩點:供應主導和靈活變通。根據《長策》,政府是會每年更新十年房屋需求的推算,同時根據這一個推算,逐年訂定延展的十年供應目標。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公布的周年進度報告中,將二○一六/一七至二○二五/二六的十年供應目標定為460 000個單位,當中公營房屋佔280 000,包括200 000個公屋及80 000個資助出售單位。

  有些人指出,這個供應目標是十分具有挑戰性。事實的確如此。相對於其他同樣受房屋問題困擾的大城市,我們的目標更具野心。舉例而言,紐約於兩年前公布其房屋計劃「Housing New York」,提及於未來十年興建200 000間「可負擔房屋」,但當中只有四成為新建的單位,其餘六成是保育現有單位。相對來說,香港十年要興建280 000個公營房屋單位的目標,的確是非常進取。

  我們落實《長策》,從二○一四年尾至今一年多,只取得了部分的成績。根據二○一六年三月的估算,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年的五年期?,預計房委會和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的公營房屋落成量約為97 100個單位,當中約76 700個是公屋而20 400個是資助出售單位。二○一五/一六年度起的五年期的公營房屋預計落成量較之前的三個五年期為高。這個就是我們這段期間做到的一些成績。

  公營房屋供應量雖然增加,但仍然與最新的供應目標有距離。我們在《長策》二○一五年周年進度報告提到,假設所有覓得的土地能如期推出作建屋之用,這些土地可供在未來十年興建約255 000個公營房屋單位。這與我們十年興建280 000公營房屋的目標有距離。

  我們會繼續每年更新十年房屋需求估算,及十年供應目標,向公眾報告。我們亦會同時報告土地準備的進展,讓公眾能更有效地監察我們的工作。

供應:興建公共房屋

  今日我們的十年建屋規劃和十年供應目標有距離,不應該是意料之外的事。因為經過長期累積的房屋供求失衡,是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的。但是我們不會因為今天的規劃與十年目標有距離而氣餒,反而會用更大的決心,一步一步的尋找土地,和將每一塊土地建設為公營房屋。

  要盡早達到目標,我們須要有決心和資源,我自己對房署的同事及有關政府部門同事的決心,絕無懷疑。我亦相信,熟悉我們的委員會同意,房署同事一直都在全力以赴去興建房屋和管好房屋。

  但是,無論我們有多大的決心,如果沒有資源,我們是無辦法興建房屋。我們需要的資源,主要是資金、人手和土地。在人力資源方面,政府的二○一六/一七年預算中,為應付公營房屋新供應目標所產生的額外工作和房屋署的其他工作而增加了人手,包括為房屋署增加了188個公務員職位。連同之前四個財政年度,過去五年房署的編制一共增加了964個職位,包括19個首長級的職位。我們會好好運用這些公務員職位和按照房委會自己的人事政策增加合約人員,亦會繼續爭取在未來工作所需的額外人手。

  在財政資源方面,政府已表明會確保房委會有足夠的資金達成建屋的目標。政府去年底再預留大約450億元,作進一步的注資進「房屋儲備金」,連同首筆注資及利息,「房屋儲備金」目前已達740億元。

  所以,在人手和資金方面,可說都已有安排。目前我們面對最關鍵的樽頸,是土地。我們須要更多的土地,和需要盡用每一塊土地,讓我們在條件許可下興建更多的住宅單位。

  要善用每一塊土地,我們採取各種可行的策略。首先,我們會盡用地盤的發展潛質,在符合《建築物條例》及規劃限制和批地條件的情況下,在最短的施工時間內提供最多的住宅樓面面積。

  第二,我們會根據策劃小組委員會定下的指引,首要盡用地盤興建住宅,然後嘗試加入非住宅設施。加入非住宅設施的前提是,不會減少住宅數目,不會增長建築期和不會造成重大的財政負擔。我們會按照這一個指引去盡用每一個地盤,並且向建築小組委員會分析非住宅設施的情況。

  第三,對於配給我們興建公營房屋的土地,無論地盤的面積大小,我們是「大小通吃」的。舉例而言,安達臣道公屋發展項目,房屋署以因地制宜的設計原則,依照發展參數上限設計了22幢住宅大廈,提供17 917個公屋單位。在工作期間雖然遇過一些不可預計的地質情況及基礎設施延誤帶來的挑戰,但發展項目預計仍趕及於今年中至二○一八年分期入伙。這18 000個位處市區的公屋單位,對18 000戶公屋申請人來說,特別是希望住在市區的申請人,可算是「及時雨」。

  我們當然希望有更多像安達臣道項目的大地盤,但土地資源有限,所以小地盤我們也不會放棄。例如只有322個單位的秀明道項目,我們同樣全力以赴。在力求增加住宅數目的同時,亦藉此改善社區設施。我們會重建社區會堂、提供小型圖書館及自修室,並且會設置行人天橋,以方便市民前往社區會堂及配合政府的綜合行人通道系統。

  雖然我們已經全力以赴,但仍然有個別項目,因為我們控制能力以外的因素,而需要延遲落成。在這方面,我們一直採取高透明度的做法,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匯報興建公營房屋的進度。在去年十一月,我們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的公營房屋建設計劃。我們當時報告,在二○一五/一六至二○一九/二○年度的五年期內,房委會和房協的公營房屋總產量,和每一年落成哪些項目。在今年2月的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亦指出,因為建造業人手短缺,二○一五/一六年度有數個項目的建設進度受到影響,包括安達臣道D號地盤、沙田第52區第三期及第四期,合共約7 600個單位的落成日期預料會由二○一五/一六年延遲至二○一六/一七年。在上月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中,我們又報告,有四個新屋h,合共約11 000個單位的落成日期比原來的估算遲。最新的一個例子是青衣青鴻路公屋發展。由於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需要更長的時間商議這土地改劃的用途建議,規劃署已取得城規會的同意,延遲六個月才把分區計劃大綱圖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因此,這個項目的落成日期要超出未來五年期。

  有沒有其他辦法,可更快增加房屋供應呢?經常有人建議,就是以重建舊公屋來增加公營房屋供應。這不是一個新課題。事實上,長策已就此課題進行詳細分析。長策堶悸熊祭蚻O,重建公共屋h,長遠而言或可增加公屋供應,但短期內則會減少公屋數量,使公屋申請人要等候更長時間。在目前公屋需求殷切的情況下,大規模重建舊公屋只會凍結大量本來可編配予有需要住戶的公屋單位,因而並不可取。因此重建屋h在增加公屋供應方面,只能扮演輔助角色。

  我想更具體的說明這個事實。要重建公屋,首先要將現居住在公屋的居民,遷入新興建的公屋,再將他們的舊公屋拆掉,然後在地盤上蓋新公屋。這過程要很多很多年才能完成。假如我們將剛才提到的安達臣道公屋用作重置一些舊屋h的居民,然後重建該些舊屋h,那本來在未來兩年上樓入住安達臣道公屋的18 000戶申請人便要多等數年,待舊屋h重建後才上樓入住新屋h。當中的取捨是,我們應該用安達臣道公屋讓18 000戶居民由舊公屋搬入新公屋,還是讓18 000戶一直等候公屋的申請人上樓?

  另一個建議是過渡性房屋。這個我們又是研究過的,認為覺得是不切實可行。首先,興建過渡性房屋所需要的時間,比公屋可能短不了太多。因為興建過渡性房屋,政府仍需時間,首先完成必須的基礎工程,例如敷設污水渠。其次,過渡性房屋用地效率低。同一塊地如果興建五至六層高的過渡性房屋,單位數量有限,但興建幾十層高的公屋,單位數量會多很多倍。因此,如果有土地適合興建房屋,我們應該用這土地來興建永久而非過渡性的房屋。

  另一個關於興建房屋的建議,是鼓勵更多承建商,包括中小型承建商,積極參與房委會的項目。我們十分認同,亦一直致力於這方面的工作。我們有定期舉辦簡報會,向承辦商介紹房委會最新要求和規範。我們有健全的採購制度,在公平和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因應承建商的能力和表現選擇投標者。我們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供應:善用現有公屋

  在說到公屋供應時,有時有些論者會集中於新建公屋,而忽略另外三個因素。一、資助出售單位,簡稱「居屋」,其實是一個間接的公屋供應來源。二、租戶遷出是公屋的另一重要供應。三、無論是新公屋還是回收公屋,我們用多少時間編配給新租戶,亦會影響供應量。

  居屋方面,過往平均一半的居屋,由綠表人士購入,根據這個經驗,未來五年預計供應的約20 000個居屋單位,可令我們回收數以千計的公屋。

  在租戶交出單位方面,每年平均有7 000個租戶因各種理由終止租約,而令我們回收公屋,再編配給申請人。根據這個經驗,十年內這方面的公屋供應可能數以萬計。

  第三個因素,我統稱為編配效率,也就是我們要用多少時間,才將公屋單位編配到申請人手上。

  上一次的會議有委員提出,以洪福h為例,在落成半年後仍有1 000個單位空置。實際的數字和情況並非如此簡單。首先洪福h有獨特的背景。就是當洪福h取得入伙紙的時候,理應可以即時安排申請者入伙,但當時剛巧發生鉛水事件。為保障食水安全,房屋署安排水務署重新測試水質並拆取部分水喉部件作樣本測試。這個額外的步驟用去了一些額外的時間。因此直至去年七月底,房屋署始能為已接受首兩期預配的申請者辦理簽約及單位交收手續。

  另外一個因素涉及洪福h及其他屋h,而又較少人注意的,就是我們用公屋滿足公屋申請的同時,亦需要用公屋滿足其他各類的需求,包括擠迫戶的調遷、體恤安置和鼓勵家人與長者同住的計劃等等。這些計劃每個都涉及一個程序,一段時間,才可將公屋配到租戶手上。例如擠迫戶調遷,我們每年進行兩次,涉及大量的申請,及隨之而來的審核、編配等工作。這些程序用上署內人手,亦會令部分公屋單位不能即時編配給公屋申請者。我們正考慮檢討這些程序,看看是否可以精簡流程,及減少對公屋申請者的影響。

房屋需求

  談了許多供應問題,接著我想談談公屋的需求。與各位委員一樣,我們一直密切監察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的變動。但是,由於公屋新申請數目的按年變化相當大,我們無從推算未來的申請數目,因而難以推算平均輪候時間的變動,因而無法預測何時可重新達至平均輪候時間約三年的目標。

  其實未來對公屋需求的變化,不單只是新申請的數目。另一個例子是為數不少的公屋申請者因各種理由撤回或被取消申請。當公屋申請到達詳細資格審查階段時,房屋署會約見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部分申請者會在這階段,因超逾申請公屋的入息或資產限額、擁有雙重房屋褔利等等理由被取消申請。這樣的個案在二○一二/一三、二○一三/一四及二○一四/一五年度,分別有4 066,4 633及2 203宗,佔獲邀進行資格審查申請者的11.7%,13.2%及9.6%。因此,正在輪候公屋的申請者當中,符合公屋資格的申請者總數仍有一定的變數,這令我們更難準確預測平均輪候時間。

  另一個經常被提及,關於公屋需求的問題是配額及計分制。各位委員知道,房委會一貫的政策,是將公屋優先配給家庭及長者申請者。這些申請者我們稱為「一般申請者」,而且為他們定下了平均約三年首次配樓的目標。至於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房委會並無配樓時間目標。

  這制度反映了房委會在資源所限下為不同類別申請所定下的相對優先次序。但這令有些年輕人覺得自己的住屋需要被忽略,甚至要求房委會採取「青年人優先」政策。政府和房委會明白住屋是年輕人關注的問題。但希望年輕人能夠體諒,在目前公屋供求失衡的情況下,社會內不同觸桯鴾蔚峈獄搢D同樣殷切,我們實在沒有條件採取「青年人優先」的政策。

  雖然如此,在審慎考慮長策會的建議、和《長策》諮詢期內所收集的公眾意見、以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意見後,房委會於二○一四年十月修訂了配額及計分制,當中包括把每年配額由佔擬編配予一般申請者和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單位總數的8%增加至10%,單位上限從2 000個增加至2 200個。

  另一方面,在《長策》公眾諮詢期間,回應者普遍贊成訂立一些機制,定期檢視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者的入息和資產。

  就此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二○一四年十月通過,對「配額及計分制」下已經輪候五年,而在未來兩年尚未到達詳細資格審查階段的申請者進行定期資格查核,以剔除不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的申請者,令房委會能更實際掌握申請者的情況,從而更準確地評估需求。

  有些論者擔心我們會太草率地進行這項查核,造成對申請人的不公。所以以下我用一點時間,詳細解釋有關流程。有關查核分兩階段進行。在二○一五年四月,我們進行第一階段查核。我們向約28 000名申請者發信,要求他們申報最新入息狀況和資產淨值、個人資料的改變、及表達撤銷申請的意願。在二○一五年十月,我們向所有在第一階段沒有回覆的申請者及部分已申報的申請者發信,要求他們提交證明文件以進行文件查核。最後,我們分別於十一月及十二月向仍未回覆的申請者發出掛號信,及發出手提電話短訊提示,給予他們兩個星期寬限期交回申報表。到寬限期完結時,我們再向仍然沒有回應的申請者,在不同日期致電三次,包括其中一次在非辦公時間。但最終仍有9 960名申請者沒有作出回應及提交文件。

  結果,二○一五/一六年度的查核工作於今年三月底完成,當中約有14 100名申請者因種種原因,例如超出入息或資產限額、自願撤銷申請或未有回應而被取消申請。一如所有公屋申請,因入息或資產超出限額而被取消的申請,若申請者日後他的入息和資產再度符合資格,並在首次被取消申請後六個月至兩年內提出恢復申請的要求,我們會考慮恢復其申請。對於因未能回應房屋署而被取消的申請,如果這些申請者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釋為何未能在限期前回應,例如於期間入住醫院、遭監禁等,以及經我們查核後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的話,我們會考慮恢復他們原來的申請。不過,他們必須根據現行的機制,於發出取消信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提出覆檢的要求及提交證明文件。另一方面,如這些申請者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釋為何未能在限期前回應,即使他們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他們的申請仍會被取消。但是如果他們仍希望申請公屋,他們可重新遞交新申請表,但就不可以要求恢復原來的申請。

  在分析對公屋的各種需求時,我想再重複剛才提到的一點,就是對公屋的需求不單來自正在輪候公屋的申請者,亦來自住在公屋的現居民。上面提到的重建公屋,一方面固然是長遠增加供應的方法,但另一方面亦反映部分屋h居民希望搬進新公屋以改善環境。另一類對公屋的需求是各類的調遷。這些調遷有些會令到一個租戶被配多一個單位,有些則涉及由一個單位轉到另一個較大的單位等等。就算是「一換一」的調遷,過程中難免有單位會空置一段時間。正如我剛才提過,我覺得值得研究一下,能否提高這方面的編配效率,確保公屋單位能最有效地用在我們的第一優先工作,就是盡早配樓給輪候公屋的一般申請者。

  接著我想談談資助出售房屋,簡稱為「居屋」的需求。為滿足中低收入人士的置居需求,興建居屋已成為政府房屋政策的常設部分。就此,房委會與房協在今年初,一同發售約3 700個分別位於沙田和元朗的居屋。雖然在申請期間,樓市出現調整,但我們仍錄得超額申請約14倍,這顯示市民對居屋的需求仍然很大。

  為了盡早滿足合資格居民的置居訴求,我們一直都努力縮減籌備,處理申請,和銷售等工作所需的時間。在總結前年和今年預售居屋的經驗後,我們認為建築信息模擬技術製作,讓參觀者可感受置身其中的虛擬示範單位短片,已可加深準買家對單位的設計和間隔的了解,加上我們居屋設計其實實而不華,因此我們覺得在未來可以繼續透過虛擬示範單位取代實體示範單位。

  另一個例子是,在數以萬計的居屋申請者當中,大部分未能通過資格審查,或者他的選樓優先次序較後而沒有機會被邀請去選購單位。對這些申請者來說,在遞交申請時只須得悉發展項目的主要資料,例如地點、單位間隔、單位面積和售價等,應已能讓其決定是否遞交申請,而無需參閱數以百頁計的樓書。因此,在今年初的申請時,我們決定在開始接受申請期間,只派發載有主要資料的售樓資料簡介,而在申請階段完畢,在選樓日期前,我們才會將樓書及價單給成功申請者。一如以往,我們會在完成銷售之後檢視有關的安排,尋求改善的空間,以便日後的運作能更有效率。

  我想回應一下一些對居屋訂價機制的質疑。有不少社會人士建議房委會應因應樓市的變化調低居屋的售價。首先要說明一個事實。表面上房委會沒有調低居屋售價,但實際上我們會下調折扣率。這折扣率是用做計算將來補價之用。因此,下調了折扣率後,買家將來補價的百分比也會相應減少。

  不過,如果只集中於買居屋時要支付的金額,那房委會的一貫做法的確是不會因市價而增加或減少已公布了的售價。如果房委會在公布定價後,因應市場變化而調低居屋售價,會對一些合乎資格但未有遞交申請的人士造成不公;如果因為這樣讓大家重新申請,會令銷售過程拖長後,而如果市場再變動而房委會再讓大家重新申請,整個流程會為大家帶來混亂及不便。

  另一點,我們要明白居屋單位的訂價,不單是每個單位的售價,同時亦涉及界定那一批市民有資格以白表申請居屋。如果房委會因市場變化而調低居屋售價,房委會須同時考慮會否基於同樣理由調低白表資格門檻。如果不調低門檻,房委會可能被指將居屋資助用於無須資助的居民;但如調低門檻,則會令部分原先合乎資格並已遞交申請的人士因而失去購買資格。

  另外,很多人都指出,我們應該盡量縮短定價和售樓之間的時間。我們同意這個原則,亦努力這樣做。不過,希望大家了解,房委會售樓所需要經過的程序,和發展商不同。有別於私人發展項目,我們賣居屋第一步不是賣樓,而是要經過一個頗長的程序,決定誰可以買樓。這包括先由資助房屋小組通過申請資格及白表申請者的入息及資產限額,然後接受申請,然後初步核實申請表,然後公開攪珠以決定審核申請次序,然後按有關次序要求申請者遞交證明文件作詳細審核以確定資格,通過上述程序的申請者才會獲邀選樓。到這一步我們才完成處理資助申請,進入銷售程序。過程中我們要處理大量申請,和要確保所有申請都獲得準確和公平的處理,這些都要時間。不過,正如剛才我說,我們會嘗試縮短流程,但這方面空間未必會很大。

  位於新蒲崗的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置居」)預計可於今年下半年預售。考慮到最近出售居屋單位的經驗和社會的意見,我們在出售「綠置居」單位前,會檢視從接受申請到出售單位之間的相距時間,使定價更貼近市場情況。屆時委員可以就居屋售價問題,再作討論。

非住宅物業

  一直我已談及的是公營房屋的供求,現在我轉一個話題,談不少委員都談及的非住宅物業的問題。

  政府或房委會一直都關心公屋的非住宅物業和設施。事實上,目前房委會轄下約有170萬平方米的非住宅設施,其中49%用於福利及社區設施,13%是商舖及街市檔位,12%是工廠大廈,及餘下的26%用作其他用途,例如政府租用的單位、辦公室和儲物室等。

  經常有意見認為,根據《房屋條例》第4(1)條,房委會有責任提供非住宅設施。具體來說房委會在非住宅設施方面的法定責任,要視乎這一個條文的細節。該條文指出,房委會須根據《房屋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向委員會決定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各類或各種類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

  終審法院於「盧少蘭訴香港房屋委員會」一案的判詞中就此提供了指引。終審法院同意房委會的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屬於條文中的「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ancillary amenities)。就這些設施,終審法院的判詞可被理解為包括以下兩點。第一,終審法院指出,《房屋條例》中沒有條文規定公共屋h的租戶擁有法定權利,在他們仍然使用有關設施時,房委會必須繼續保有及管控這些設施。只要設施可供住戶使用,房委會已確保提供有關設施,即使這些設施是由一個房委會沒有管控權的第三者所提供。第二,有關附屬設施的提供是受制於條文中「委員會認為合適」的規範。

  因此,房委會的法定責任是考慮並決定,甚麼是他們「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這是一個要房委會運用酌情權的責任。事實上亦不可能有硬性的、一刀切的規定。一如一般的市民大眾,公屋居民在日常生活上,需要使用多種服務和設施,包括教育、醫療、社會服務、文娛康樂,商業設施等等。對這些設施和服務的需求,因地因時而改變。而且如果在附近有政府或其他人士提供這些設施和服務,房委會需要考慮是否重複提供這些設施。

  實際上在規劃公營房屋項目時,房屋署一定會遵守政府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諮詢各相關部門及機構、區議會及地區人士的意見,在項目客觀條件許可下,加入合適的屋h附屬設施。

  在現有屋h方面,要加入設計時沒有的設施,客觀上彈性較小,而且須顧及居民對空間使用的不同意見。雖然如此,房委會一直都有探究新途徑,務求在現有的設施之外,為居民提供更多切合居民所需的服務及多元化的選擇,例子包括流動社區活動、流動圖書館、流動銀行服務、流動郵政局、流動中醫和物理治療服務等等。然而,就提供相關設施方面,須不減少住宅數目和影響現有設施的標準,例如地面空地和綠化面積比率等,以及須符合政府相關政策,例如小販管理政策。

  因此,就過去一段時間關於要求房委會在現有屋h增設街市、墟市、停車位、議員辦事處、社福設施、酒樓、茶樓等等提議,我覺得對房委會來說並沒有法例上或政策上的問題。實際上房委會能做到多少,只是客觀條件方面的具體問題。我們的經驗是,很多現有屋h條件有限,因此嘗試剛才提及的各種流動方式,為居民提供更多服務。不過,我們會繼續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繫,確保房委會的非住宅設施符合法例和政府政策。

  在這個環節,我想特別談談房委會屋h街市的整體承租的管理模式。我想先聲明,房委會的整體承租模式與一些私人業主的類似模式是不同的。我們設有一套既定的監管機制,透過標準租約條款及日常管理措施,監管整體承租商的表現,並限制承租商除了向檔戶收取租金、冷氣費、差餉及管理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並且要求承租商提供足夠管理人手和維持24小時的保安服務。租約又規定,承租商須確保物業以傳統街市形式經營,並提供一定比例的食品與雜項的行業。我們採用整體承租方式出租,目的是要借助私營機構的專業營運能力和經驗,為居民提供更佳的購物選擇和服務。但同時,我們對街市整體承租商的監管措施亦確保其營運不能只顧商業利益,不顧居民的購物需要和檔販的訴求。這機制行之有效,但我們會繼續留心,看看有沒有可改善的地方。

食水含鉛超標事件

  接著我想轉往跟大家談一談很多委員都關心的、房委會面對的最大挑戰,即處理公共屋h食水含鉛超標事件。在事件發生後,房委會隨即成立「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檢視房委會建造工程的品質監控制度。檢討委員會於今年1月發表最終報告,提出不少改善建議,由合約要求、物料運送與核對、施工監督,以至完工檢測等各方面,都加強了對承建商和分判商的監察,以及對工程物料(包括焊接物料)的監控和檢測。我們已經全面落實這些措施,「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對這些措施亦予以肯定。就此,我再次感謝檢討委員會各委員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我們會繼續認真地去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為了讓大家第一時間掌握事件的最新發展情況,我們一直向各位委員匯報各方面的跟進工作,包括為所有公共屋h驗水、為受影響屋h居民提供紓緩措施、對涉事承建商的跟進工作等等。跟著下來,我們仍有很多工作要繼續跟進。調查委員會報告公布後,房委會主席已於六月三日召開房委會會議,聽取委員對調查委員會報告的意見,以及討論下一步工作。委員關注的事項,我大致綜合為五大範疇,包括驗水、換喉、賠償、追究承建商,以及品質監控制度。

  很多委員關心會否為所有公共屋h重新驗水。我們明白委員及公眾對食水安全和品質的關注。我認為房委會需要認識到,《水務設施條例》下的水務總監制定了一套抽驗水樣的方法,沿用多年,通用於新舊項目,適用於公屋及公屋以外的其他物業。水務總監如果採用一套新的抽驗水樣方法,不可能只用於公屋。發展局成立的國際專家小組已舉行首次會議,以期盡快提出一套適合香港實際情況而涵蓋水樣本取樣規程、適當的含鉛量水平和驗水結果須採取行動的界線的方案。待國際專家小組提出方案後,房委會會全面配合政府的跟進工作。

  第二個範疇是為受影響屋h換喉,這也是委員關注的問題。承建商已於今年三月開始為11個受影響的屋h進行公用地方的換喉工程。工程開展至今有三個多月的時間,進度大致理想。我們亦已要求承建商加強與居民的溝通,以及減少工程期間對居民造成的不便,例如盡量縮短停水次數和時間。到目前為止,除了一些個別事例,工程大致暢順。在此我想感謝居民的諒解和忍耐。在完成公用地方的工程後,便會開始單位內的工程。入屋的換喉工程,牽涉各種複雜的技術、執法等問題,將會是房委會面對的另一挑戰。因此,我們一直與承建商就入屋換喉的安排進行商討。由於各住戶單位內的裝修和水喉走線變化極大,我們已要求承建商就不同單位的情況擬備方案,供居民參考。我們亦已就各種涉及水務監督執法問題的事宜,與水務署保持聯繫。我們會爭取時間,盡快處理好剛才談及的問題,以便在公用地方換喉工程完成後,隨即進行室內的工程。我們會預先向居民提供有關工程的資訊,亦會繼續向各位委員匯報進展。

  在第三方面,有些委員建議房委會考慮會否向受影響居民作出賠償。我們明白鉛水事件對受影響居民造成種種不便,但賠償這個問題,需考慮的因素眾多,必須慎重處理。大家都知道,房委會運用的資源是公帑。因此,我們須要在對各個持份者都公平的原則下,處理這個問題。

  第四,許多委員表示須追究承建商在合約上的責任。事實上,自事件發生後,我們一直按合約對涉事承建商進行多方面的追究。除了要求承建商安裝臨時樓層供水系統和濾水器、提供水費資助和履行合約保證,以及更換喉管外,去年投標小組委員會基於當時的資料,對四個承建商實施管制措施。我們現正整理文件,稍後會提交投標小組委員會討論,考慮是否須作進一步跟進。

  最後,我想就如何提升房委會的品質監控制度談談我們初步構思的跟進行動。在六月三日的會議上,委員普遍認為必須確保所落實的改善措施不會淪為虛文,亦認為應加強和提升風險評估及管理制度。要全面檢視房委會的監控制度,不能只看水質的問題,而是要汲取教訓,看看我們在各方面的品質監控,有甚麼可以改善的地方。這類改革大多會體現於名冊管理和合約管理,因此應受投標小組委員會的監督。我們會邀請投標小組委員會討論相關事宜,這些工作我們相信會需要持續地進行,亦需要長時間發展及落實。

結語

  最後,我想引用房委會主席近日向房署提出的一個告誡、一個期許,就是Back to Basics「回歸基本」。

  所謂「回歸基本」,我的體會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們房署在興建和維修房屋時,要緊守我們最核心的責任,就是給居民實而不華、安全,而又可以健康生活的居所。第二,是要時刻加強署內各組別、各職系、各階層之間的溝通,確保我們以團隊的方式共同應對大大小小的問題。這一點對一個接近10 000名員工的機構,是不可或忘的「基本」。房署同事們在過去一邊應對「鉛水事件」,一邊堅持推進原來的工作,充分發揮了團隊精神。過去一年我們做得到,我相信未來也可以做到。我希望委員就此及其他方面,繼續督促及支持我們的工作。多謝各位。



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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