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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電子廢物的進口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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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現行法例准許不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進出口香港作循環再造,但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例如液晶顯示屏幕及電腦顯示器)的進出口則受規管,包括進出口商須按規定持有環境保護署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據報,有國際環保組織在美國把200個附有全球定位系統追蹤器放入電子廢物,其後發現有66個追蹤器隨電子廢物由美國輸往世界各地,而當中有51個(即八成)被運到香港。報道亦指出,部分追蹤器隨電子廢物已從香港轉口到其他地方,但截至六月一日,仍有36個追蹤器留在香港。由於有關的電子廢物是含有害元件的陰極射線管及液晶顯示屏,該事件反映香港進口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的情況猖獗。有關本港進口及處置電子廢物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港現時處置含有害元件電子廢物的程序為何;現時供處置或棄置電子廢物設施的詳情,以及土地許可用途包括處置電子廢物的土地位置;

(二)現時的持牌化學廢物處理設施的名稱、所在位置、獲准處置電子廢物的種類,以及獲准進行的工序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分別發出多少個電子廢物進口及出口的許可證;

(四)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每年本港受管制及不受管制電子廢物的下列數量:(i)本地生產、(ii)進口、(iii)出口、(iv)轉口、(v)在堆填區棄置,以及(vi)使用其他廢物處理設施棄置(以表列出);

(五)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截獲非法轉移的電子廢物的數量,以及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六)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法例中含有害元件電子廢物的定義,以期把電路板及設有電路板的電子產品納入規管;

(七)當局會否加強監察電子廢物處置工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八)鑑於現行法例准許不含有害元件的電子廢物進口香港作循環再造,當局有否就該等電子廢物經循環再造工序後剩餘物料的處置事宜施加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本港《廢物處置條例》中有關廢物進出口的條文是按照《巴塞爾公約》所制訂,與國際上其他地方所採用的廢物進出口管制原則一致。回收物料是有價值的原材料商品,國際間有活躍的交易及進出口活動。適當使用回收物料作為再造或重用的生產原料,有助減少廢物棄置及支持循環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所以《巴塞爾公約》准許進口、轉口及出口無害的回收物料作循環再造及回收用途。

  《巴塞爾公約》把電子廢物分為兩個類別,即有害電子廢物及非有害電子廢物。非有害的電子廢物,如電腦主機、掃描器等,國際間一般都視為無害的回收物料,准許進出口作循環再造及回收用途。至於有害電子廢物,如電腦顯示器、液晶顯示屏等,被《廢物處置條例》列為受管制的有害廢物,其進出口受到許可證制度嚴格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嚴禁進口有害電子廢物,所以環保署不會輕易發出許可證。就管制非法入口有害電子廢物,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聯同海關根據風險評估和情報進行巡查及抽檢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的貨運活動,一直嚴厲執法。有害電子廢物亦屬於化學廢物,其本地貯存、包裝、標識、運送及處置均受《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管制。

(一)及(二)如上述電子廢物屬於化學廢物,其相關電子廢物回收場的經營者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化學廢物產生者;貯存、包裝和標識必須根據有關規例妥善安排;並委聘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收集化學廢物,然後運往持牌化學廢物處理設施作處置;若自行處理化學廢物則須申領化學廢物處置牌照。

  現時本港有三所持牌設施可以處置有害電子廢物,包括新界西堆填區(作棄置)及另外兩所持牌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理及回收廢舊電腦屏幕,相關詳情列在附件。

  至於土地許可用途,規劃署表示由於不同的電子廢物回收場處理的廢物類型和程序各異,因此要視乎個別回收場所涉及的運作模式及規模等,才可決定容許作該等設施的土地用途地帶。以上述三所持牌處置有害電子廢物的設施為例,除位於新界西堆填區的設施沒有法定圖則涵蓋外,另外兩所設施分別位於《屯門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S/TM/33》及《粉嶺/上水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FSS/21》上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資源回收場」地帶及「工業」地帶內,都屬經常准許的用途。

(三)《巴塞爾公約》准許進口、轉口及出口無害的回收物料作循環再造及回收用途,所以在《廢物處置條例》下進出口非有害電子廢物無需許可證。

  至於有害電子廢物,政府的政策是嚴禁其進口,所以過去五年環保署並沒有批出有害電子廢物的進口許可證。本地出口有害電子廢物須按《巴塞爾公約》的原則考慮,申請者在取得相關進口國家的批准下,可以運到外地例如日本或南韓的合適處理設施循環再造這些有害電子廢物。就本地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發出的許可證資料列在表一。

表一: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的許可證個案數目

廢物類別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  --  --  --  --  --

鉛酸電池   2   1   1    2   0

非鉛酸電池  3   4   3    2   3

(四)香港貿易統計分類沒有電子廢物專用的編碼,因此政府並沒有電子廢物的進口及轉口資料。然而,環保署曾委託顧問公司進行「香港舊/廢棄電器、電子設備的產生及其棄置方法」調查,就本地產生電子廢物和本地產生電子廢物出口作循環再造的整體情況作出估算。

  在香港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大部分會出口到發展中國家重用或回收有用物料,詳細資料列在表二。另外,從環保署每年在堆填區進行的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調查顯示,送往堆填區的廢電器電子產品佔全部都巿固體廢物棄置量少於百分之零點五。至於香港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會處置(包括處理和棄置)有害電子廢物的詳細資料列在表三。

表二:本地產生電子廢物和出口作循環再造數量

           電子廢物 (公噸)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    --  --  --  --   --

本地產生  75 000 70 000 71 000 70 000 (註一)
電子廢物
本地產生  56 000 50 000 50 000 53 000 (註一)
電子廢物  
出口作循環再造

註一: 相關資料仍在編製中。

表三:本地產生有害電子廢物數量
              電子廢物 (公噸)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     --  --  --  --   --

化學廢物   78   434   153   59   140
處置設施
處置本地產生
有害電子廢物數量

(五)環保署聯同海關根據風險評估和情報進行巡查及抽檢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的貨運活動,堵截非法進口香港的有害電子廢物。所有截獲非法進口的廢物貨櫃會被退回至出口地,並跟進檢控進口者。環保署亦會就每一宗個案的資料通報相關的外地執法機構就源頭作出跟進。過去五年(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環保署檢查了約3 200個貨櫃,並就違規個案完成約100宗的檢控個案,相關的詳細資料列在表四:

表四:檢控數目和截獲的電子廢物數量

年份  檢控數目  截獲的電子廢物數量(公噸)
--  ----  -------------

2011   21          883

2012   15          326

2013   20          771

2014   21          578

2015   22          538

(六)香港正逐步為不同產品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為加強管制電子廢物,立法會已於二○一六年三月通過《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以便在其他配套措施的配合之下,妥善管理本地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

  《修訂條例》將首先適用於八類受管制電器,包括洗衣機、電冰箱、空調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和顯示器。根據《修訂條例》,源自上述電器的受管制電器廢物,不論是否被界定為化學廢物,均須有妥善處理。具體來說,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受管制電器廢物,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而進、出口受管制電器廢物,則須取得許可證。環保署現正就有關規管擬訂執行細節和所需的附屬法例,並會因應進度而定出生效日期。

  至於廢電路板,雖然其入口作循環再造及回收用途無需許可證,但如處理工序涉及釋出有害物質(如化學處理,或磨成粉狀或碎片),已納入《廢物處置條例》規管範圍。

(七)及(八)電子廢物回收場的運作正如本地其它的製造行業,視乎個別回收商的業務範圍與作業模式,必須要遵守相關的環保法例, 如領取污水排放牌照的要求等。上述《修訂條例》將來生效以後,任何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受管制電器廢物的場所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然而,回收物料的回收場在本地所產生的剩餘物料,如其它各行各業在本地產生的廢物一樣,可以被棄置於堆填區。

  為確保電子廢物回收場的運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環境壎矷B土地規劃等方面都符合相關法例,環保署會不時聯同消防處、食物環境壎芵p、規劃署和地政總署等部門,開展聯合巡查行動,特別針對在露天運作,容易影響鄰近地方的回收場地,嚴厲打擊任何違規活動。環保署在過去五年巡查電子廢物回收場共約700次,期間共有16宗檢控定罪個案。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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