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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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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兩女及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至6,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分別巡查銅鑼灣駱克道、波斯富街及中環士丹頓街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駱克道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負責管理會社的女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士丹頓街的會社除招待非會員外,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及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19及20項條件。負責管理會社的女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至於波斯富街的會社,除招待非會員外,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及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及19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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