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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就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的新專營權動議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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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就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動議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下稱「《條例》」)提出的第一項議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同意批出為期十年的新專營權予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下稱「城巴」)及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下稱「嶼巴」)。城巴的新專營權於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而嶼巴的新專營權則於二○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自從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所有巴士專營權已經不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而上述兩個新專營權也沒有涉及「利潤管制計劃」的安排。我們因此根據一貫做法,建議立法會通過議程所載的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兩個新專營權。

  就此,我要感謝立法會為審議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委員會已經完成審議,對決議案並無異議。

  主席,按照目前《條例》第5(3)(b)條,除非相關的條文得到立法會藉茬q過決議不予施行,否則《條例》下的「利潤管制計劃」就適用於專營權。

  「利潤管制計劃」令專營巴士公司在釐定車費時既能夠收回成本,亦能夠賺取預設的指定利潤水平,變相令巴士票價與專營公司的利潤水平直接掛u,巴士票價因而須要按預設的指定利潤水平相應調整。

  過去,前立法局及社會曾經強烈批評,指在「利潤管制計劃」下,不論專營巴士公司的表現優劣如何,仍保障其利潤水平,削弱了營辦商提升成本效益和減少開支的意欲,這變相鼓勵巴士公司過度擴張及提高資產價值。有鑑於此,當時的行政局於一九九二年決定「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此後批出的巴士專營權。自此,在每次批出新的專營權後,政府都會在前立法局及回歸後的立法會動議通過決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該等新專營權,至今就其後批出的巴士專營權已通過20項這樣的決議案。而政府在評估專營巴士公司調整票價的申請時,會考慮包括公眾的接受程度和負擔能力在內的一籃子因素。

  現時,「利潤管制計劃」並不適用於任何巴士專營權。而政府在與城巴及嶼巴討論新專營權時,已清楚表明新專營權不會有准許收益的安排;新專營權內亦沒有准許收益的安排。政府在批出新專營權當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亦表示會提請立法會藉決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該兩個新專營權。

  就此,我謹此首先動議通過第一項議案,使《條例》第27、28、29和31條不適用於城巴的新專營權,令該專營權不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9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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