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第五項辯論,動議修正附表2至6、8及9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訂附表2至6、8及9。

  我動議刪去附表2第4(c)條,以避免出現與《條例草案》第37(2)條相類似,即因為要把某金融機構的現任及前任股東及債權人全數識別存在實際上的困難,而導致不能委任獨立委任人的情況。就《條例草案》第37(2)條的相應修訂,已於剛才全體委員會第二項合併辯論獲通過納入《條例草案》。

  我動議修訂附表3及4的第4(3)條,以及附表6第3(2)條,以釐清凡受處置機制當局的作為影響的人士,均有權就該等作為提出司法覆核。另外,我動議修訂附表5第2條,使內部財務重整豁除因參與被視為具系統重要性,並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為指定或認可結算及交收系統而產生的、對該系統、其營運者或參與者所負的債務,使有關債務不會列作內部財務重整債務。

  最後,我動議於附表5及6的相關條文作行文修訂,及於附表8及9適當地修訂條文號碼。

  主席,我們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及法律顧問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多謝。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9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