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第三項辯論,動議二讀新訂第110A、126A、212A、216A及229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這些動議包括加入第212A條,連同第218(3)條的修正案,旨在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得以轉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II部所述的若干職能,藉以向認可結算所、認可交易所或其控權公司或相聯營運實體施行穩定措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第2部,該等職能本身不得轉授,即只有證監會董事局成員方可執行該等職能。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下,在進行處置時,把該等職能轉授予證監會行政總裁,並在徵詢證監會主席的意見後,由證監會行政總裁執行有關職能,從而使證監會可更迅速採取所需行動以進行處置。

  另外一組主要新訂條文是因應委員建議,分別加入110A條及126A條,訂明行政長官可在認為適合時,設立額外的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

  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法律顧問對新訂條文沒有異議。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動議,予以通過。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