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既定機制處理欺詐手段取得單程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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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內地高官向內地人士販賣《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而一張單程證的售價可高達200萬港元,而且有知名內地人士懷疑以非法手段取得香港居留權。保安局局長在上月十八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若發現持單程證人士涉及弄虛作假取得批准……入境處都有權取消其居留資格,並遣送離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保安局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內地官員販賣單程證的情況,以及有關個案對單程證申請的審批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根據當局的估計,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內地人從內地官員購得單程證後來港定居,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現時已取得香港居留權;保安局將如何處理這些個案,以及會否取消有關人士的居留權;

(二)當局有否估計自回歸以來,有多少名內地人弄虛作假取得批准來港定居;該等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正被當局調查,並有多少人被證實弄虛作假,因而在被取消香港居留權後遣送離境;及

(三)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應採取甚麼措施杜絕販賣單程證?

答覆:

主席:

  就楊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因此,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

  單程證是內地有關機關製發的證件,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單程證制度的實施,是讓內地居民可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內地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秩序地來港與家人團聚。在這政策目標下,內地當局自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設立「打分制」,為單程證制度訂下公開和具透明度的審批準則,按客觀標準審定申請人的資格及赴港次序,並將審核分數線在網上公布。部分省市公安機關會對個別類別完成審批手續的單程證申請人名單進行公示,並讓申請人在網上查閱其申請情況。內地居民只要符合內地當局訂下的審批準則,便可申請來港定居。自回歸以來,透過單程證制度來港定居的人士當中,約一半與配偶團聚,一半與父母團聚,另有少數與子女團聚、無依兒童投靠親屬等。

  現時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有既定機制,處理弄虛作假取得單程證的個案。一經發現持單程證來港人士涉及提交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而取得批准,入境處會展開深入調查。有關個案一經確立,不論涉案人士是否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入境處都可以宣布其香港身分證無效並將之收回。此外,無論涉案人士在港已居留多久,入境處都有權將其遣送離境。

  另外,為杜絕此等不法行為,入境處會諮詢律政司,仔細考慮個案的案情及證據等因素後作出檢控。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42條,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虛假或非法取得或改動的旅行證件,又或向入境處人員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或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我必須強調,特區政府非常重視所有入境申請的真偽,關注藉不法行為以圖取得單程證來港的個案,該等行為嚴重影響行之已久的內地居民出入境管制政策。特區政府一向就單程證的審批及執法情況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雙方透過定期會議、工作交流反映香港各界的訴求。在內地公安機關審批單程證的過程中,入境處會在個案層面作出配合,包括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核實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的真偽及申請人報稱與其在港親屬的關係(例如:夫妻、親子等)。若發現情況可疑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入境處會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亦會要求申請人呈交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同樣地,若入境處接獲內地當局要求,協助調查涉及以不法手段行為取得單程證的個案,入境處會予以配合。

  過往內地當局提供予入境處的個案資料並無涉及內地官員販賣單程證。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五月底,共66名持單程證來港人士因以虛假資料或欺詐手段取得單程證來港居留,被入境處宣布其香港身份證失效;當中13個個案是因應內地當局提供的個案資料,由入境處查證後,確認涉案人士虛報資料如家庭狀況,宣布其香港身份證失效。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