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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露營車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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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一些露營車長期擺放在大嶼山私人農地上供出租作短期住宿之用。該等配備水、電及空調設施的露營車廣受中產家庭歡迎,預約經常爆滿。據悉,駕駛露營車到處旅遊在外國早已頗為盛行,而旅客採用此方式旅遊既可親近大自然,又可繼續獲得現代生活的便利(例如水、電和空調)。在香港,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可能涉及更改土地用途和安裝水、電和排污等設施。有市民指出,外地(例如英國)已有法例就露營車在道路上行駛和停泊位置等事宜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輛供出租的露營車;現時有否專項法例規管露營車在道路上行駛及停泊位置等事宜;如有,詳情為何;

(二)現時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受甚麼法例規管及其詳情為何(包括經營者須領取哪些牌照);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協助經營者符合有關的法定要求,以及領取有關的牌照;及

(三)有否檢討有關的法例,以期簡化申領出租露營車作短期住宿之用的相關牌照的程序,從而推動這項新興的旅遊消閒活動,讓更多市民可以親近大自然?

答覆:

主席:

  就麥議員提出有關露營車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署的資料,香港沒有露營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領有車輛牌照。現時擺放在個別地點的出租露營車不可在道路上行駛,亦不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

(二)及(三)至於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固定露營車,若其經營模式符合《旅館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49章)(《條例》)對「旅館」的釋義,則必須領有旅館牌照,才可經營。根據《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根據《旅館業(豁免)令》(香港法例第349C章),獲豁免不受《條例》的規限。《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安全。

  除擬用作旅館用途的露營車須符合相關安全標準,露營車的安置地點亦須符合相關土地用途的規定。此外,如有關業務或相關活動受其他法例規管,有關人士亦須根據相關法例申請適用的牌照或許可證,及遵守其他契約或合約的條文,否則須承擔有關的法律後果。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並已制定一套適用於處理提供旅館服務出租露營車的發牌程序和條件,惟牌照處至今未有接獲露營車用作旅館用途的牌照申請。如接獲申請,牌照處會根據程序派員就每一宗申請進行實地視察和評估,並按個案的實際情況,審批申請及訂定具體的發牌要求。如上文所述,《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達至安全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安全,因此,牌照處在確定擬用作旅館的露營車,在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均達至標準後,才會向申請人簽發旅館牌照。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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