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第八項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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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八項辯論,就《2015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涂謹申議員提出的第七、八及九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條例草案》第20條加入擬新增的第65A條,旨在處理由有關當局撤銷訂明授權至執法機關實際終止行動之間,因出現時間差距而引致所謂「未獲授權的行動」這個技術問題。該條文擬加入一項規定,訂明如有關當局全部或局部撤銷訂明授權,執法機關便須作出安排,以確保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終止有關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凡在上述時間差距內取得的任何受保護成果,將被視為依據訂明授權而取得,使該等成果受到保護,不得在未經授權或意外之下被取用、披露或作其他用途,並須根據《條例》的規定處理。

  涂謹申議員建議的第七至九組修正案,旨在修訂《條例草案》第20條。第七及第八組修正案的目的,是在《條例草案》第20條建議新增的《條例》第65A條之中,進一步規定有關部門的首長須向專員呈報撤銷訂明授權的時間及終止行動的時間;並規定收到訂明授權已被撤銷的通知的人員「不得使用或接觸在時間差距內所取得的任何受保護成果」。

  上述建議關乎行動細節,政府已清楚承諾,會將這些細節納入《實務守則》之內。對於在時間差距之內取得的受保護成果的處理,政府代表在法案委員會有清楚交代,有關討論也記載在法案委員會報告第35至41段。

  《實務守則》根據《條例》第63條發出,旨在就《條例》訂定的事宜,為執法機關提供實務指引。不遵守《實務守則》的後果嚴重,相關個案須向專員匯報,而有關人員或因此而會受紀律處分;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該人員甚至可能會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普通法罪行。

  涂議員第七組修正案,進一步規定使用或接觸在時間差距內所取得的受保護成果的人員,會受刑事懲處。我早前已清楚講述政府對於《條例》訂明刑事懲處的立場。我重申,政府目前無意在《條例》下引入針對任何人的刑事罪行。

  涂議員在第九組修正案中建議,在撤銷訂明授權至實際終止行動之間的時間差距內所取得的受保護成果,如已匯集或輸入情報管理系統,便須從該系統中移除。

  我在早前回應另一項相類似修正案時已指出,情報輸入系統後便無法辨識資料來源,因此第九組修正案的建議在實際操作上並不可行。我重申,專員的職能是監督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所有秘密行動規管機制的規定。事實上,修正案的建議並無需要。由於我們會修訂《實務守則》,規定負責行動的人員在收到有關當局撤銷訂明授權的通知後,不得使用或接觸在訂明授權撤銷後取得的受保護成果,所以在時間差距內取得的資料,根本不會用作情報。

  主席,我懇請議員反對涂謹申議員第七至九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