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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第七項辯論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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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七項辯論,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第三組修正案,以及涂謹申議員的第六組修正案的再次發言全文︰

主席:

  涂謹申議員建議的第六組修正案,將在下列兩個情況下銷毀受保護成果的行為訂為刑事罪行,包括在專員通知有關部門的首長指專員不會根據第53(1)(a)條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之前,或在專員不再需要該等資料之前,銷毀該等資料,違反者可判監禁兩年。

  我在對上一次發言已指出,現行的《條例》並無訂明任何刑事懲罰。增加刑事制裁會嚴重偏離現行的規管機制。在關於規管任何人(包括非公職人員)進行侵犯私隱的偷聽、觀察或以器材秘密監察等行為是否應受刑事制裁的檢討有結果之前,政府不會在《條例》下引入刑事罰則。

  此外,我在回應涂議員第二組修正案時亦已經交代過,現時的《條例》和《實務守則》已有足夠阻嚇執法機關人員濫用機制的規定,而且過往亦沒有人員因未能依據第53(1)(a)條的規定應專員的要求提供資料而被施以紀律行動的個案。

  基於以上理由,我懇請議員支持政府的第三組修正案,反對涂議員第六組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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