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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第六項辯論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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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六項辯論,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第二組修正案,以及涂謹申議員提出的第三至五組修正案的再次發言全文︰

主席:

  我仔細聆聽了各位議員在昨日和今日所發表的意見,我現綜合作一些回應。

  「知悉」一詞用於現時《條例》第57(2)和58(2)條。「知悉」這個提供報告的門檻,自《條例》實施以來一直採用,在執法機關人員履行《條例》職能及遵守規定而言,非常清晰。政府擬議第58A條,規定有關人員在「知悉」申請資料具有關鍵性不準確之處及情況出現關鍵性變化,須向有關當局提供報告,是應用同一門檻,使條文的操作及文義更為一致。

  涂議員修正案採用的字眼是「有理由懷疑」(has reason to suspect),並非在昨日及今日辯論中提到的「有合理懷疑」(reasonably suspect)。但不論是「有理由懷疑」,還是常用於刑事程序的「合理懷疑」,我認為均不適用於擬議第58A條的情況。資料是否有具關鍵性的不準確之處,或情況是否出現關鍵性變化,屬已確定的事實,有關事實是參照客觀證據而確立。在第58A條下提交報告的目的,是讓有關授權當局在考慮執法機關報告所提述的最新情況後,考慮《條例》第3條的條件是否仍然符合,然後決定是否容許有關的授權繼續有效。因此,提供報告的門檻絕不能含糊,「有理由懷疑」涉及主觀成分,會使到執法機關產生混淆。

  我舉一個例子:在申請訂明授權時,執法機關報稱目標人物是一名女性。訂明授權發出後,執法機關針對目標人物進行秘密行動,期間執法人員A覺得目標人物的聲線低沉,如俗稱的「鵝公喉」,而且粗言穢語,故此認為目標人物不是女性,是男性,認為「有理由懷疑」當天訂明授權申請中的資料有具關鍵性的不準確之處。但執法人員B則覺得,「鵝公喉」及粗言穢語,不代表這人不是女性,還要憑其他因素判斷。由此可見,兩位人員對同一情況可以有不同理解。繼續採用行之有效的「知悉」這個提供報告的門檻,由於報告提述的事宜是經確立或核實的事實,可以避免這方面的爭拗。

  此外,我亦不同意議員所指,「知悉」這個提供報告的門檻對私隱保障不足。就以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或新聞材料為例,我們將會修訂《實務守則》,列明「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或新聞材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屬於「情況出現關鍵性變化」,執法機關須在「知悉」有關事宜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向有關當局提供報告。換言之,當「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或新聞材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時,執法機關便須要提供報告。可見「知悉」這門檻,符合整個規管機制的目的,即在於防止及偵測嚴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障私隱和其他個人權利,這兩者之間求取平衡。

  主席,《條例》為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訂立法定框架,目的是在防止及偵測嚴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與保障私隱和其他個人權利兩者之間,求取平衡。在《條例》制度下,違規屬非常嚴重的事情,會導致紀律懲處或法律後果,而執法機關人員是否遵守《條例》規定一事,就受到專員嚴格監督。

  有議員將我指出《條例》不是規管情報管理系統的事實,說成政府不信任專員,這是錯誤和不應該的解讀。專員的職能是監督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在《條例》下有關秘密行動規管機制的規定。情報系統的運作和情報的運用是個別執法機關首長及其情報人員的責任。議員將這些範圍的表述說成不敬或不信任專員,我不認為是恰當的說法。

  秘密行動收集到的受保護成果與情報有區別。情報是由不同渠道蒐集而成具情報價值的資料,用以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是經過特別過濾的,輸入情報系統的資料已不能識別來源。《條例草案》及政府在第七項辯論提出的有關修正案獲得通過後,專員將會有明確權力接觸所有受保護成果,以監督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條例》和《實務守則》的情況,專員履行有關的監督職能得以確保,不會削弱。

  主席,我再次說明,在訂明授權撤銷前依據訂明授權取得的受保護成果,是合法取得的。涂議員第五組修正案的建議,會令《條例》的規管範圍擴大至截取通訊行動以外的範圍,影響執法機關在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人身安全的能力。

  另外,有議員昨日和今日提到有關當局撤銷訂明授權至執法機關實際終止行動這段「時間差距」內所取得的受保護成果,如已匯集和輸入情報管理系統,便須從該系統中移除。這是涂議員第九組修正案的建議,我會在對有關修正案的第八項辯論中作出回應。不過,我也趁這個機會澄清,《條例》和《實務守則》,已訂立嚴謹的措施,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和新聞材料。《條例草案》通過後,《實務守則》亦會規定執法機關人員不可取用任何在「時間差距」內取得的保護成果,包括其副本,不論是否為了調查或其他目的。

  主席,基於以上原因,我懇請議員反對涂謹申議員第三至第五組修正案。我亦懇請議員支持政府提出的第二組修正案,以修訂擬新增的第58A條的標題,令該標題更清晰地反映條文內容。

  多謝主席。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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