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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第五項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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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五項辯論,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黃毓民議員提出有關「下令」代替「安排」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黃毓民議員建議廢除現時《條例》第57(1)、57(2)(a)、57(2)(b)及57(3)條中「安排(cause)」一詞,並代之以「下令(order)」。政府反對有關修訂。

  根據《條例》第57條,如根據第56(1)或56(2)條進行檢討的人員認為有終止某訂明授權的理由存在,他必須在得出該意見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終止有關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在實際操作層面,當該人員得出上述意見,便會作出安排,把其決定通知當其時負責該項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的人員,以展開終止行動的步驟。根據《條例》第56(1)或56(2)條進行檢討的人員,須作出一切所需的安排,以確保有關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終止。

  《實務守則》第157段亦訂明,檢討人員須最少較《條例》所指批准申請法官授權的人員及授權人員高一個職級。此外,如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已被終止,負責安排終止行動的人員須在行動終止後,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向受理最近一次根據《條例》提出的尋求發出有關訂明授權或將有關訂明授權續期的申請的同一有關當局,提供一份關於該項終止及終止理由的報告,以撤銷有關訂明授權。負責人員有責任遵行檢討人員的指示。

  主席,在法案委員會中,即使是剛才議員表達的意見,我們亦有充分的討論。在會上,保安局的代表已經很清晰地說明了意涵。《釋議及通則條例》或是我們這條《條例》,並沒有界定「cause」,中文「安排」,以及「order」,中文「指令」兩個字的含義。一般來說,用作動詞的時候,這兩個字分別解作為「to precipitate or contribute to,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即是「直接或間接促成或作出貢獻」;或「to instruct」,即是「指示」。根據第56(1)或第56(2)條進行的檢討人員,需作一切所需安排,以確保有關的截取或者秘密行動已經被終止,並就該項終止及終止的理由向同一有關當局提供報告。負責人員有責任遵行檢討人員的指示。按此推論,「cause」具有較「order」廣泛的含義,能夠充分而且更全面地反映施加於檢查人員的責任。同樣,我亦須要指出,在法案委員會報告的第45段亦清楚載列了政府的立場。我引述:「『cause』(安排)具有遠較『order』(命令)廣泛的含義,且能充份及更全面地反映施加於檢討人員的責任。因此,當局認為無需要修訂57(1)條中,有關『cause』一詞的現行用法。」

  此外,根據《實務守則》第158段,檢討人員須將其決定通知在當其時負責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的人員,而該人員須遵守該決定。檢討人員的決定會書面記錄於根據《條例》第57條向有關當局提供的終止報告內。《條例》第60(1)(d)條規定,每一部門均須備存一份紀錄,內載的紀錄須包括:(i)部門的任何人員根據第57條終止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的個案;及(ii)任何訂明授權在該項終止後根據第57條被撤銷的個案。

  上述安排終止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的機制已經運作多年,並沒有出現任何問題,專員亦沒有指出這方面有任何不足之處;加上有關人員的責任不只是在於「下令」,因此,我認為黃議員的修正案只會使字義變得狹窄,不能準確反映有關人員的責任。我懇請議員反對黃毓民議員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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