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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警務人員在法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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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在一宗涉及一名中學生被控襲警的案件審訊期間,裁判官批評作供的警務人員是不盡不實的證人。該名學生其後被判無罪,並獲賠償訟費五百元。此外,警方於去年五月拘捕一名患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的男子並控以誤殺罪。該男子的家屬指責警方處理手法不當,包括在沒有家屬或監護人在場下,為該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錄取首份口供,並且提出引導性的問題令其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在進行刑事調查時誠實地蒐集證據,以及在審訊期間誠實作供;

(二)會否訂立機制,對被證實不誠實作供的警務人員施加懲處;及

(三)鑑於有警務人員被法官批評在刑事案件中不誠實作供,當局會否考慮向有關案件中被判無罪的人士酌情作出賠償,以補償他們因有關案件在時間、金錢和精神上蒙受的損失;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務人員進行調查和拘捕等執法工作、律政司負責檢控工作,而法院則負責進行審訊並作出裁決,三項工作均採用不同的法律標準。

  在警察方面,如果有合理懷疑有人涉嫌干犯相關罪行,警務人員便有權對相關人士進行拘捕。在律政司方面,檢控人員在處理檢控工作時,會根據《檢控守則》首先考慮案件的證據是否充分,然後權衡公眾利益,才作出是否應檢控之決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否則不會提出或繼續檢控。而法庭方面,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當中包括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環境證據及證人的口供等。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

  基於上述不同法律標準,在個別案件中,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代表警方錯誤進行拘捕,亦不意味檢控人員失職。此外,由於法庭在處理刑事案件中秉持的是「毫無合理疑點」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即使個別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不一定代表拘捕及檢控過程或個別證人的口供出現問題。若被告人被判有罪,他們亦可以進行上訴。這是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及法治保障市民權益的體現。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警方在調查案件時,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視乎案件的性質,以及基於防止和偵查罪案的理由,警方會在有需要時向相關人士或機構索取與偵查罪案有關的資料。警方亦會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法院手令,進入某處場所及搜查、接管或扣留有關物品,例如撿取文件或資料作為證據。法庭在審訊個別案件時,亦會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的相關條文規定,以及相關法院案例的指引,就證人供詞和其他證據可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作出裁決。

  黃議員的問題詢問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在審訊期間誠實作供。正如所有在法庭審訊中作供的人士,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他信納為真確無訛的。

  根據《警察通例》第45章,控方證人(包括警務人員)可翻閱記錄(個人的口供等)以幫助記憶,但不應在聆訊前討論有關的證據,尤其是警務人員不應在聆訊前舉行任何會議,查看彼此的記事冊或口供,或討論與案有關的證據。但警務人員可循下列認可的做法行事:(i)在事發時或事發後不久記憶猶新時,將各人對該事件的記憶匯集起來,記在記事冊內;(ii)在進行(i)時,人員互簽彼此的記事冊,以表明這是真確及經同意的記錄;及(iii)其後,在作證之前,各自閱讀所作的記錄,以助記憶。此外,證人(包括警務人員)不得與未作證的證人交談。證人(包括警務人員或非警務人員)亦嚴禁就與案件或證據有關的題目作任何溝通或對話。違例的警務人員須接受全面紀律調查,並可能遭受刑事檢控。

  此外,證人在法庭上故意給予假證供,或被法官認為其口供不可信,可以是兩種不同的情況,現時已有法律及行政機制阻嚇這些情況的發生。

  就故意作假證供而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任何人如在一般情況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後,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項在該程序中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在個別案件中,若法庭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有證人(包括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法庭可把個案轉介給律政司跟進。若律政司在收到法庭轉介後作出指示,警方必定嚴肅處理相關警務人員涉嫌違反規定作假證供的個案。視乎調查結果,有關人員除了可能要負上刑責,也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另一方面,若法官認為警務人員在庭上給予的口供不可信,法庭可建議律政司將案件轉介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跟進,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有關個案處理的結果。

  在賠償方面,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可就訟費作出裁決。另外,若有足夠理據,相關人士亦可提出民事訴訟,尋求金錢方面的賠償。

  黃議員的問題提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案件。警方已在二○一五年六月成立工作小組,聯同相關政府部門和專家,重新檢視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政策及調查工作的指引,探討如何改善及優化調查工作,以及如何進一步加強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付有關工作。特區政府已在去年六月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以及去年十二月的一項立法會書面質詢,說明上述工作小組的工作。

  工作小組已舉行了多次會議,其中一個工作重點是考慮如何更有效採用多機構的合作模式,例如在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時,是否需要尋找專家協助。在培訓方面,現時培訓前線警務人員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主要為警隊教官,工作小組會考慮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專家和持份者在培訓領域上的協作。此外,工作小組亦會檢討現時以授課為主要的培訓模式是否最有效,例如是否需要加強角色扮演、實習等模式,讓前線警務人員更能掌握處理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案件的技巧。

  多謝主席。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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