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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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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二項辯論,就《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第6(2)、8(2)、16(10)、17(5)條修正案及新增8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涂謹申議員第一組修正案,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6、8、16、17條及新訂8A條,政府反對這組修正案。

  涂議員這組修正案,目的是將《條例草案》第6(2)、8(2)、16(10)及17(5)條中的「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代以「本條例第29(1)至(5)條所提述的條款,或根據第29(6)或(7)條或第30條」。涂議員亦建議加入新增的《條例草案》第8A條,對《條例》第32條作出相類修訂。

  現行《條例》第32條由小組法官及授權人員使用。該條例規定,訂明授權可在它所指明的適用於該授權本身「或在該授權下的任何進一步的授權或規定(不論是根據該授權的條款或本條例的任何條文而批予或施加的)」的任何條件的規限下發出或續期。因此,有關當局可在發出訂明授權或將訂明授權續期時施加條件,而第32條所提述的,根據《條例》的任何條文而批予或施加的「任何進一步的授權或規定」,是指第29及30條所提述的授權或規定。

  鑑於首任專員的建議,《條例草案》建議在某些情況下,賦予有關當局施加新條件的權力。這些情況包括《條例》擬議第24(3A)、27(3A)(b)、57(5A)(b)及58(3A)(b)條。

  一如第32條,《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第24(3A)及27(3A)(b)條,目的在於闡明小組法官或有關授權人員所施加的任何新條件,不只適用於緊急授權或訂明授權本身,亦適用於在有關授權下的任何進一步的授權或規定,不論是根據該授權的條款或《條例》的任何條文而批予或施加的。《條例草案》建議新增的第57(5A)(b)及58(3A)(b)條目的相若,只不過適用場景為凡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終止、目標人物被逮捕。

  自《條例》生效以來,小組法官及授權人員在行使第32條所賦予的權力時,運作一直暢順,在理解第32條方面也毫無問題。我認為,擬議第24(3A)、27(3A)(b)、57(5A)(b)及58(3A)(b)條的草擬方式參照現有的第32條,可確保《條例》的釋義前後一致及清晰。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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